证券代码:300497 证券简称:富祥药业 公告编号:2025-078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5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于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包建华先生主持。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时间为:2025年12月15日上午9:15—9:25,
为2025年12月15日9:15—15:00的任意时间。
会议的召开及表决等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38人,代表股份110,958,7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20.599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8,399,908股,占公
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124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7人,代表股份2,558,86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1%。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7人,代表股份2,558,86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475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7人,代表股份2,558,861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51%。
了本次股东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会议采取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并形成决议:
表决情况:同意109,922,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2,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9.5140%;反对1,012,7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9.5793%;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06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09,887,7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74%。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487,8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8.1462%;反对1,040,5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40.6657%;弃权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1.1880%。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宜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922,88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0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1,522,98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59.5179%;反对1,012,68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39.5754%;弃权23,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9067%。
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本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会议由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委派的律师见证,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
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会议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西富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