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设研院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的法律意见书
(2025)陆法意字 175 号
致: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河南省中工设计
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武芳芳、
张永权律师(以下简称“经办律师”)参加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
股东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会”)并进行见证。
经办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
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
)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
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仅对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本次股东会
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会审议的议案、本次股东会
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发表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会
的使用。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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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会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
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
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
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关于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会的召集
根据本次股东会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
于 2025 年 11 月 28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作出召开本次股
东会的决议。
公司董事会于 2025 年 11 月 29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及巨潮
资讯网发布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和《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会召集人、会议召开日期
和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地点、会议审
议事项、会议登记方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其他事项予
以公告。
(二)本次股东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已对出
席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的身份及证件进行了查验、
登记。
本次股东会(现场)于 2025 年 12 月 15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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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泽雨街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上午 9:15
到 9:25,9:30 到 11:30,下午 13:00 到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12 月 15 日 9:15 至 2025 年 12
月 15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股东会(现场)由公司董事长常兴文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一
致。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
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资格
经办律师验证,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 173 人,代表
股份 158,558,333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7888%。其中:
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6 人,代表股份 156,345,204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42.191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167 人,代表股份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70
人,代表股份 2,980,7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04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 3 人,代表股份 767,577 股,占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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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071%。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 167 人,
代表股份 2,213,1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972%。
公司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
请的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会。
(二)本次股东会召集人员资格
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出席人员、列席人员和会议召集人资
格均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股东会的议案
根据本次股东会的会议通知,本次股东会对以下议案进行审议:
议案编码 议案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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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本次股东会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没有提出新的议案。
经办律师核查,本次股东会实际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的内容相
符,审议的议案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会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采取现场投票
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就审议的议案投票表决。
(三)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会现场投票表决全部结束后,本次股东会的股东代表、
公司监事和经办律师统计了投票的表决结果,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
提供了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会的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403,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720%;反对 1,113,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4%;弃权 4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弃权 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5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26,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720%;反对 1,113,667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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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 本 次股 东 会 中 小股 东 有 效 表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37.3625% ; 弃 权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365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402,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710%;反对 1,113,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1%;弃权 4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2,0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24,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183%;反对 1,113,267 股,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 会 中 小股 东 有 效 表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37.3491% ; 弃 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25%。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402,3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710%;反对 1,113,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1%;弃权 4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2,0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24,7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183%;反对 1,113,267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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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 本 次股 东 会 中 小股 东 有 效 表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37.3491% ; 弃 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25%。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402,8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713%;反对 1,113,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4%;弃权 4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2,0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25,2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351%;反对 1,113,667 股,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 会 中 小股 东 有 效 表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37.3625% ; 弃 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2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341,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329%;反对 1,174,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08%;弃权 4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2,0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4,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920%;反对 1,174,567 股,占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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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 本 次股 东 会 中 小股 东 有 效 表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39.4057% ; 弃 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2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401,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707%;反对 1,113,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4%;弃权 4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2,0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24,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049%;反对 1,113,667 股,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 会 中 小股 东 有 效 表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37.3625% ; 弃 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25%。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129,78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318%;反对 1,174,5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418%;弃权 4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2,0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764,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9.1920%;反对 1,174,567 股,占出
设研院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席 本 次股 东 会 中 小股 东 有 效 表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39.4057% ; 弃 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2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403,2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715%;反对 1,113,2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1%;弃权 41,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2,0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25,6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485%;反对 1,113,267 股,占出
席 本 次股 东 会 中 小股 东 有 效 表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37.3491% ; 弃 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024%。
总表决情况:同意 157,401,96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 99.2707%;反对 1,113,66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7024%;弃权 42,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
认 弃 权 2,000 股 ) , 占 出 席 本 次 股 东 会 有 效 表 决 权 股 份 总 数 的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 1,824,339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2049%;反对 1,113,667 股,占出
设研院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 陆达律所法律意见书
席 本 次股 东 会 中 小股 东 有 效 表决 权 股 份 总数 的 37.3625% ; 弃 权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325%。
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次股东会没有对会议通知未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经办律师认为,本次股东会的表决内容与公告通知事项一致,表
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
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格、召集人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股东会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规定予以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责任。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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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页无正文,为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河南省中工设计研究院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河南陆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经办律师:
宋崇建 武芳芳
张永权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