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证券代码:920533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之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目 录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的核查意见 . 20
(七)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核查意见 ......... 20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股东权益影响的
一、释义
公司、本公司 指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本激励计划、 指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本计划
本独立财务顾问 指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骏创
本独立财务顾问报
指 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
告、本报告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
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
股票期权、期权 指
件购买公司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又称权益
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获得权益的公司(含控股子公司)董
激励对象 指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从权益授予之日起到权益行权或权益注销完毕之日止的时间
有效期 指
段
等待期 指 权益授予之日至权益可行权日之间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行使其所拥有的股票期权的行为。
行权 指 在本激励计划中,行权即为激励对象按照激励计划设定的价
格和条件购买标的股票
可行权日 指 激励对象可以开始行权的日期,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
行权价格 指 本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购买公司股份的价格
行权条件 指 根据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行使股票期权所必须满足的条件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交所、交易所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
登记结算公司 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持续监管办法》 指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
《监管指引第 3 《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
指
号》 励和员工持股计划》
《公司考核管理办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指
法》 实施考核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 指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单位
说明:1、本报告所引用的财务数据和财务指标,如无特殊说明指合并报表口径的财务
数据和根据该类财务数据计算的财务指标。
二、声明
本独立财务顾问对本报告特作如下声明:
(一)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据的文件、材料由骏创科技提供,本计划
所涉及的各方已向独立财务顾问保证:所提供的出具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所依
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任何遗漏、虚假
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本独
立财务顾问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风险责任。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仅就本激励计划对骏创科技股东是否公平、合理,
对股东的权益和上市公司持续经营的影响发表意见,不构成对骏创科技的任何
投资建议,对投资者依据本报告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可能产生的风险,本
独立财务顾问均不承担责任。
(三)本独立财务顾问未委托和授予任何其它机构和个人提供未在本独立
财务顾问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四)本独立财务顾问提请上市公司全体股东认真阅读上市公司公开披露
的关于本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
(五)本独立财务顾问本着勤勉、审慎及对上市公司全体股东尽责的态度,
依据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本激励计划涉及的事项进行了深入调查并认真审阅了
相关资料,调查范围包括上市公司章程、薪酬管理办法、历次董事会、股东会
决议、最近三年及最近一期公司财务报告等,并和上市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有
效的沟通,在此基础上出具了本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
本报告系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持续监
管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根据上
市公司提供的有关资料制作。
三、基本假设
本财务顾问所发表的独立财务顾问报告,系建立在下列假设基础上:
(一)国家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无重大变化;
(二)本独立财务顾问所依据的资料具备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
性;
(三)上市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所出具的相关文件真实、可靠;
(四)本激励计划不存在其他障碍,涉及的所有协议能够得到有效批准,
并最终能够如期完成;
(五)本激励计划涉及的各方能够诚实守信的按照激励计划及相关协议条
款全面履行所有义务;
(六)无其他不可预计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响。
四、本计划的主要内容
骏创科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拟定,根据目前中国
的政策环境和骏创科技的实际情况,对公司的激励对象采取股权激励计划。本
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将针对本激励计划发表专业意见。
(一)激励对象的范围及分配情况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 1 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CHEN DAIPING 系公司北美子公司总经理,在子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
经营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外籍激励对象为紧缺型人才,在公司的技术研
发、业务拓展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将
CHEN DAIPING 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
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以上激励对象中,董事经股东会审议批准确定;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公司
董事会聘任。对符合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范围的人员,需经公司独立董事专门
会议核实确定。所有激励对象必须在公司授予权益时及本计划的考核期内与公
司具有劳动关系、雇佣关系或劳务关系。
预留部分的激励对象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 12 个月内确定,经
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发表明确意见后,公司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
准确披露当次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预留权益失
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标准确定。
沈安居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肩负着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科学高
效运行的职责,亦是公司发展战略与重大决策的主导者。其在公司长期战略制
定与落地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关键领域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为公司持续健康
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有助于强化核心团队稳定性、激
发核心人员工作积极性,助力公司向长远战略目标稳步迈进,既契合公司实际
经营情况与发展需求,也有利于保障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
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将沈安居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
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
理性。
占激励计
获授的股票期 占激励计划公告
划拟授出
序号 姓名 职务 权数量(万 日股本总额的比
权益总量
份) 例
的比例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核心骨干
其他核心骨干(172 人) 304.00 67.22% 2.32%
首次授予合计 379.40 83.89% 2.90%
预留 72.8353 16.11% 0.56%
合计 452.2353 100.00% 3.46%
注:1、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
额的 30.00%。本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本公司股票累计未超过本激励计划草案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1.00%。预留权益比例未超
过本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 20.00%。
权益授予方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预留权益的激励对象名单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核,公
司应在指定网站按要求及时准确披露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超过 12 个月未明确激励对象的,
预留权益失效。预留激励对象的确定标准参照首次授予的标准确定。
两至四位小数。
(二)授予的权益数量
本激励计划涉及的标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公司 A 股普通
股股票。
本激励计划向激励对象拟授予的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452.2353 万份,约占本
激励计划公告日公司股本总额 13075.7328 万股的 3.46%。其中:首次授予 379.40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83.89%,约占本激励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
的 2.90%;预留 72.8353 万份,占本激励计划授予总量的 16.11%,约占本激励
计划公告时公司股本总额的 0.56%。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况下,激励对象获授
的每一份期权拥有在有效期内以行权价格购买 1 股公司股票的权利。
在本激励计划公告当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若公司发生资
本公积转增股本、派发股票红利、股份拆细或缩股、配股等事宜,所涉及的股
票期权数量及标的股票总数将做相应的调整。
(三)本计划的有效期、授予日及授予后相关时间安排
本激励计划有效期为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日起至所有股票期权行权或注销
之日止,最长不超过48个月。
股票期权的授予日在本计划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董事会决定,授
予日必须为交易日;公司需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后60日内完成授予日的确定、授
予登记、公告等相关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内完成上述工作的,应当及时披露
未完成的原因,并宣告终止实施激励计划,未授予的权益作废失效,且自公告
之日起3个月内不得再次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不得授予权益的期间不计算在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等待期为授予之日至股票期权可行权日之间的
时间段。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自首次授予之日起12个
月、24个月。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由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12个月内授予。
等待期内,激励对象获授的权益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在本激励计划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激励对象自授予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
以开始行权。可行权日必须为交易日,但不得在下列期间内行权:
(1)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15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
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终;
(2)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5日内;
(3)自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
件(以下简称重大事件或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
披露之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
况下,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两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及比例安排如下表所
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一个行权期 50%
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二个行权期 50%
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等待期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
公司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行
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禁售期是指对激励对象行权后所获股票进行售出限制的时间段。
激励对象通过本激励计划所获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规定,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执行,具体内
容规定如下:
(1)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在离职后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2)激励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
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
有,本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励计划的有效期内,如果《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股份
转让的有关规定发生了变化,则这部分激励对象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应当
在转让时符合修改后的《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的确定方式
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24.70 元,即在满足
行权条件的情形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24.70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
公司股票。
在本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中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为 24.70 元/份,本次授予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8.3374 元,本次行权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87.16%;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8.2195 元,本次行权价格占
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87.53%;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4.1881 元,本次行权价格占
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2.25%;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5.2843 元,本次行权价
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0.00%。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行
权价格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
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
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
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综合考虑
了历史前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出资成本、业绩考核目标
的挑战性、二级市场波动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
骏创科技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注塑件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之间对于人
才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未来行业竞争加剧、产品加速更新换代的情况下,公司
高管及关键核心人员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导向作用,高管及核心人员
的稳定有利于为公司营造良好的环境并提供稳定支持。公司认为充分保障本次
激励计划的有效性是稳定公司高管及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能够助力公司在行
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综上,基于公司中长期经营发展战略考量,公司须进一步完善和丰富高管
及核心团队的中长期激励机制,降低公司核心人才流失的潜在风险。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并参考市场实践案例,公司决定将首次授
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确定为不低于上述市场参考价的较高者的 70%且不低于
股票票面金额,有利于保障公司激励计划实施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管理层及
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建立预期业绩和公司长期战略紧密挂钩的长期激
励机制,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且不会损害股东利益。因此,公司首次授予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一致,即为
每份 24.70 元。预留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
露授予情况。
(五)本计划的考核条件
除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外,公司未设置其他获授权
益条件。根据《监管指引第 3 号》规定“股权激励计划规定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的情形,不视为本条所称获授权益条件”,由此,本激励计划无获授权益条件。
行权期内,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已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
权:
(1)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1)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计划,所有激励对象
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2)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任何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2)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将终止其参与本激
励计划的权利,该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
由公司予以注销。
本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股票期权的行权考核年度为 2026-2027 年两个会计年
度,每个会计年度考核一次,以达到业绩考核目标作为激励对象的行权条件。
各年度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目标分别如下:
对应考核 净利润(万元)
行权期
年度 目标值(Am) 触发值(An)
第一个行权
期
第二个行权
期
指标 完成度 指标对应系数
A≧Am X=1
公司层面达
A≧An X=80%
标系数(X)
A
注:1、上述“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并需
剔除本次及其它股权激励计划所产生的股份支付费用影响。
均不得行权,由公司统一注销。
若行权条件达成,则激励对象按照本激励计划规定的比例行权。如公司未
达到上述业绩考核目标,所有激励对象对应考核当年可行权的权益不得行权,
由公司注销。
公司将根据公司现行绩效考核的相关规定和《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
施考核管理办法》,对激励对象每个考核年度的综合考评进行打分。激励对象的
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S≥90)”、“合格或良好(90>S≥25)”、“不
合格(S<25)”三档,考核评价表适用于考核对象。届时根据下表确定激励对
象行权的比例:
考评结果(S) S≥90 90>S≥25 S<25
评价标准 优秀 合格或良好 不合格
个人层面归属比例
(Y)
若公司层面各年度业绩考核达标,激励对象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个人
当年计划行权数量×公司层面行权比例(X)×个人层面行权系数(Y)。
激励对象当期因考核原因不得行权的股票期权,作废失效,不可递延至下
一年度,由公司统一安排注销。
(六)激励计划其他内容
股权激励计划的其他内容详见《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五、独立财务顾问意见
(一)对股权激励计划是否符合政策法规规定的核查意见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
及股票期权在各激励对象中的分配、资金来源、行权价格的确定、授予条件、
授予安排、等待期、禁售期、行权安排、行权期、激励对象个人情况发生变化
时如何实施本计划、本计划的变更等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
定。
且骏创科技承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本计划即行终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当公司出现终止计划的上述情形时,所有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已获授
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应当由公司注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骏创科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
《上市规则》及《管理办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
(二)对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可行性的核查意见
本激励计划明确规定了授予股票期权及激励对象获授、行权程序等,这些
操作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因此本激励计划在操作上是可行性的。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骏创科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
《上市规则》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而且在
操作程序上具备可行性,因此是可行的。
(三)对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的核查意见
骏创科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全部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下列现象:
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骏创科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规定
的激励对象范围和资格符合《上市规则》及《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对股权激励计划权益授出额度的核查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的权益授出总额度,符合《上市规则》所规定的:
全部在有效期内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超过公司股
本总额 30%。
股权激励计划中,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
本公司股票累计均未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骏创科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权益
授出总额度、权益授出额度分配符合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对股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定价方式的核查意见
本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每份 24.70 元,即在满足
行权条件的情形下,激励对象获授的每份股票期权可以 24.70 元的价格购买 1 股
公司股票。
在本计划公告日至激励对象完成股票期权行权期间,公司发生资本公积转
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缩股、配股、派息等事宜,本计划中股票
期权行权价格将做相应的调整。
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为 24.70 元/份,本次授予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不低于股票票面金额。
(1)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 个交易日股票
交易总额/前 1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8.3374 元,本次行权价格占前 1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87.16%;
(2)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2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28.2195 元,本次行权价格占
前 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87.53%;
(3)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6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60 个交易日股
票交易总额/前 6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4.1881 元,本次行权价格占
前 6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2.25%;
(4)本激励计划公告前 1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前 120 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总额/前 1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为每股 35.2843 元,本次行权价
格占前 120 个交易日交易均价的 70.00%。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采取自主定价方式,以自主定价方式确定行
权价格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促
进公司发展、维护股东权益,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和内在价值的认
可,本着激励与约束对等的原则而定,有效地将股东利益、公司利益和核心团
队个人利益结合在一起,为公司长远稳健发展提供机制和人才保障,综合考虑
了历史前期实施的股权激励计划授予价格、激励对象出资成本、业绩考核目标
的挑战性、二级市场波动和公司股份支付费用影响等因素。
骏创科技公司主要从事汽车注塑件的生产、加工、销售,企业之间对于人
才的竞争日趋激烈,在未来行业竞争加剧、产品加速更新换代的情况下,公司
高管及关键核心人员对于公司的长远发展具有重要导向作用,高管及核心人员
的稳定有利于为公司营造良好的环境并提供稳定支持。公司认为充分保障本次
激励计划的有效性是稳定公司高管及核心人才的重要途径,能够助力公司在行
业竞争中获得优势。
综上,基于公司中长期经营发展战略考量,公司须进一步完善和丰富高管
及核心团队的中长期激励机制,降低公司核心人才流失的潜在风险。在符合相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并参考市场实践案例,公司决定将首次授
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确定为不低于上述市场参考价的较高者的 70%且不低于
股票票面金额,有利于保障公司激励计划实施的有效性,进一步提高管理层及
核心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建立预期业绩和公司长期战略紧密挂钩的长期激
励机制,有利于公司持续发展,且不会损害股东利益。因此,公司首次授予的
股票期权行权价格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具有合理性和科学性。
预留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与首次授予的股票期权行权价格一致,即为
每份 24.70 元。预留股票期权在授予前,须召开董事会审议通过相关议案,并披
露授予情况。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骏创科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行权
价格的确定方式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关定价依据和定价方法合理、可行,有利于激励
计划的实施,有利于公司现有核心团队的稳定,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存
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六)对上市公司是否为激励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的核查意见
股权激励计划中明确规定:
“激励对象的资金来源为激励对象自有及自筹资金”“公司承诺不为任何
激励对象依本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贷款担保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
财务资助”。
经核查,截止独立本财务顾问报告出具日,本财务顾问认为:在骏创科技
资助的现象,符合《上市规则》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
(七)对是否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的
核查意见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符合《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持续监管办法》《上市
规则》《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自授予日起满 12 个月后,在满足行权条件的情
况下,激励对象应在未来 24 个月内分两期行权。
本激励计划首次及预留授予的股票期权的行权时间及比例安排如下表所
示:
行权安排 行权期间 行权比例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12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一个行权期 50%
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24 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
第二个行权期 50%
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之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等待期满后,未满足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
公司注销,相关权益不得递延至下期;若符合行权条件,但未在上述行权期行
权的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经核查,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骏创科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不存在
损害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内容符合《管理办法》及《监管指
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八)对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财务意见
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有关规定,股票期权作为用股权
支付的基于股权的薪酬,应该按照在授予时的公允价值在生效期内摊销计入会
计报表。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的规定,公司将在等待期的每
个资产负债表日,根据最新取得的可行权人数变动、业绩指标完成情况等后续
信息,修正预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并按照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公允价值,
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为了真实、准确的反映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公司的影响,本独立财务
顾问认为骏创科技在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企业会计
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前提下,按照有关监管部门的要求,
对本次股权激励所产生的费用进行计量、提取和核算,同时提请股东注意可能
产生的摊薄影响,具体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应以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的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九)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股东权益影响的意见
在股票期权授予后,股权激励的内在利益机制决定了整个激励计划的实施
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持续的正面影响:当公司业绩提升
造成公司股价上涨时,激励对象获得的利益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成同比例正关联
变化。
因此股权激励计划的实施,能够将经营管理者的利益与公司的持续经营能
力和全体股东利益紧密结合起来,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的提高和股东权益
的增加产生深远且积极的影响。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从长远看,骏创科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
计划的实施将对上市公司持续经营能力和股东权益带来正面影响。
(十)对上市公司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的合理性的意
见
公司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业绩考核指标分为两个层次,分别为公司层面业
绩考核和个人层面绩效考核,两个层面的考核要求将公司整体业绩和个人绩效
进行了紧密结合。
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选取净利润作为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净利润指标反
映公司盈利能力,是企业成长性的最终体现,也是衡量企业经营质量的有效指
标。经过合理预测并兼顾本激励计划的激励作用,公司所设定的业绩考核目标
充分考虑了公司近年的业绩变动情况、行业发展趋势、以及公司未来发展规划
等综合因素,指标设定合理、科学,能更好地激发激励对象的责任感、使命
感,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创造性,确保公司未来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实现,
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回报。
公司还针对激励对象个人,结合公司组织架构,设置了符合公司的绩效考
核管理体系,对不同部门、不同岗位与不同级别的人员实施差异化的综合考
核,依激励对象的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工作能力及工作态度综合评定激励对象
的绩效考核结果。公司预期通过此次股权激励能够促进公司业绩长期稳定增
长,为客户创造价值,为股东带来更高效、更持久的投资回报。
综上,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的考核管理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
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挑战性和合理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激励
的效果,能够达到本次激励计划的目的。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骏创科技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考核
体系具有全面性、综合性及可操作性,考核指标设定具有良好的科学性和合理
性,同时对激励对象具有约束效果,能够达到本激励计划的考核目的。骏创科
技本激励计划中所确定的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是合理而严密的。
(十一)其他
根据本激励计划,在行权日,激励对象按本激励计划的规定对获授的股票期
权进行行权时,除满足业绩考核指标达标外,还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3)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
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需要终止激励计划的情形。
公司发生上述第 1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公司终止本计划,所有激励对象根据
本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1)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励对象发生上述第 2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该激励对象根据本计划已获
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经分析,本独立财务顾问认为:上述条件符合《上市规则》《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十二)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便于论证分析,而从《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
划(草案)》中概括出来的,可能与原文存在不完全一致之处,请投资者以公
司公告原文为准。
划的实施尚需公司股东会决议批准。
六、备查文件及咨询方式
(一)备查文件
案)》;
议》。
(二)咨询方式
单位名称: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经办人:鲁红
联系电话:021-52588686
传真:021-52583528
联系地址:上海市新华路 639 号
邮编:200052
(此页无正文,为《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骏
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之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的签字盖章页)
经办人:鲁红
上海荣正企业咨询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