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创科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关于2025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19: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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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920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5-118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关于 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的核查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
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
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北京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北
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3 号——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以
下简称“《监管指引第 3 号》”)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相关规定,对公司《2025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本
次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规定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情形: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
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
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三)上市后最近 36 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
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符合《管理办法》    《监管指引第 3 号》等法律、法规规定的
           《上市规则》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授予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一)最近 12 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二)最近 12 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三)最近 12 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四)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为在公司(含控股子公司)任职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
  以上激励对象包含 1 名外籍员工,公司将其纳入本激励计划的原因在于:
CHEN DAIPING 系公司北美子公司总经理,在子公司的日常管理、技术、业务、
经营等方面均发挥着重要作用。外籍激励对象为紧缺型人才,在公司的技术研发、
业务拓展方面起到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将 CHEN
DAIPING 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
  以上激励对象包括公司实际控制人沈安居先生,沈安居先生系公司实际控制
人、董事长,肩负着推动公司治理体系科学高效运行的职责,亦是公司发展战略
与重大决策的主导者。其在公司长期战略制定与落地监督、重大事项决策等关键
领域发挥着决定性作用,为公司持续健康发展作出了卓越贡献。将其纳入本激励
计划,有助于强化核心团队稳定性、激发核心人员工作积极性,助力公司向长远
战略目标稳步迈进,既契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与发展需求,也有利于保障全体股
东的长远利益。因此,公司认为本激励计划将沈安居先生作为激励对象符合公司
实际情况和未来发展需要,符合《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必要
性与合理性。
  除前述人员外,本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其他单独或合计持有公
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外籍人员。
  本次激励对象均符合《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
公司《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其作为公司《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
体资格合法、有效。
  三、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利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公司长效激励与约束
机制,吸引和留住优秀人才,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骨干的积
极性,增强公司竞争力、促进长远可持续发展,实现股东价值最大化,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实施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均已回避表
决,程序合规、相关决议合法有效。本次激励计划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综上所述,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实际情况,
有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期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核心骨干的积极性,提升公司经营业绩,促进稳定健康和长远可持续发展,
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我们一致同意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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