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19:13: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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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
则》《深圳证劵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
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的证券
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悉《公
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
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记结算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
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
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
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提
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信息,保证申
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其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
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
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相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
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
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2 个交易日内
向公司书面报告,通过公司董事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报,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
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在其
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
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
规定;
 (三)不存在《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第
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
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收购
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的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
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一)相关人员违规买卖股票的情况;
  (二)公司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收益的计算方法和董事会收回收益的具体情况;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上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卖出的;“卖出后
六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六个月内又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
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
性质的证券。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制度第四条规定
的自然人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相关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
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
及时书面通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
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
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并由登记结算公司
办理,将相关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
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前款
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为基数,计
算其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当年可
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
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计入当年末其所持
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七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
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
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解除限售的
条件满足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
除限售。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
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
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
  (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
  (三)《公司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份转让的其他规定。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时,上述人员可委托公
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公司股份:
  (一)公司定期报告(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
日或在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
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
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本制度的
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减持股份:
     (一)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二)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二)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
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三)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没款
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四)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个月
的;
     (五)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有关当事人向公司提
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规定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
(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
当事人的责任:
  (一)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降职、撤职、建议董事会、股东
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买卖本公司
股票期间内买卖本公司股票的,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
追究其相应责任;
  (三)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
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知悉该等事项后,按照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董事会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可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处理情况
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的,应当及时
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
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
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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