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19:12:5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内部控制能力,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完善内部控制程序,公司
董事会决定设立审计委员会。
  第二条   为使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公司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
定,制订本工作条例。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据《公司章程》和本工作条例的规定独立履行职权,不受公
司任何其他部门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审计委员会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该项决议无效;审计委员会决策程序违反《公司章程》、本工作条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自该决议作出之日起 60 日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可向公司董事
会提出撤销该项决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以上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
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
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其余委员可协商推选一名委员代为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不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有关的董事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
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
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
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司章程》等法律法规或本工作条例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
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产生新的委员。
     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条
例规定的职权。
     第十一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
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
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
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或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
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
问题的整改情况。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
费用及聘用合同,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
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
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
责: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
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
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
系。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
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
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机
构、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
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
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措施。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
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工作条例的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
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
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
     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的,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
协助其工作,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和公司章程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
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审计委员会发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或者公
司章程的,应当向董事会通报或者向股东会报告,并及时披露,也可以直接向监管机构报
告。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监督职责过程中,对违反法律法规、《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
以提出罢免建议。
                  第四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应至少每季度召开一
次定期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主要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状况
和收支活动进行审查。
     除上款规定的内容外,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还可以讨论职权范围内且列明于会议通知
中的任何事项。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
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非现场方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不包括开会
当日)以书面、电子邮件等形式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资料和信息。因情况紧急,需要尽快
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上作出说明。
     采用电话、电子邮件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到书面异议,
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一)   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   会议期限;
  (三)   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   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   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发出会议通知,并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
议并行使表决权。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次只能委托一名其他委员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二人或二人以上代
为行使表决权的,该项委托无效。
  第三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
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至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三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委托人姓名;
  (二)   被委托人姓名;
  (三)   代理委托事项;
  (四)   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以及未做具体指示时,
被委托人是否可按自己意思表决的说明;
  (五)   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   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三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
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审计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
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三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包括未出席会议的委员)的过半数
通过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
  第三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后,即开始按顺序对每项会议议
题所对应的议案内容进行审议。
  第三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保持会议秩序。发言者不得使用带有人身攻击性质或其他侮辱性、威胁性语言。
  会议主持人有权决定讨论时间。
  第三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
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三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
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审计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三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分表达
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的表决方式均为举手表决,表决顺序
依次为同意、反对、弃权。对同一议案,每名参会委员只能举手表决一次,举手多次的,
以最后一次举手为准。如某位委员同时代理其他委员出席会议,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
案的表决意见一致,则其举手表决一次,但视为两票;若被代理人与其自身对议案的表决
意见不一致,则其可按自身的意见和被代理人的意见分别举手表决一次;代理出席者在表
决时若无特别说明,视为与被代理人表决意见一致。
  如审计委员会会议以非现场方式作出会议决议时可以采用通讯方式表决。会议主持人
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四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进行记录,记录人员为董事会秘书或证券部的工作
人员。
              第六章 会议决议和会议记录
  第四十二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审计
委员会决议。
  审计委员会决议经出席会议委员签字后生效,未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
工作条例规定的合法程序,不得对已生效的审计委员会决议作任何修改或变更。
  第四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最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
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四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书面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
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致使公司遭受严
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委员对公司负连带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委员可以免除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
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
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审计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四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
成员和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当作为公司重要档案妥善
保存。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
不得少于十年。
     第四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   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   会议议程;
     (四)   委员发言要点;
     (五)   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的表决结
果;
     (六)   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七章   回避制度
     第四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个人或其直系亲属或审计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控
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审计委
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五十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上应详细
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但审计委员会其他委员经讨论一致认为该等利害
关系对表决事项不会产生显著影响的,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可以参加表决。
     公司董事会如认为前款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参加表决不适当的,可以撤销相关议案的表
决结果,要求无利害关系的委员对相关议案进行重新表决。
     第五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
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审计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
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含有利害关系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
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五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
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八章   工作评估
     第五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上半年度的财务活动和收
                                        审计委员会工作条例
支状况进行内部审计,公司各相关部门应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向委员提供所需资料。
     第五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有权查阅下述相关资料:
     (一)   公司的定期报告;
     (二)   公司财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
     (三)   公司的公告文件;
     (四)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决议及会议记录;
     (五)   公司签订的重大合同;
     (六)   审计委员会委员认为必要的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就某一问题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询问,公司
高级管理人员应给予答复。
     第五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根据了解和掌握的情况资料,对公司上一会计年度及
上半年度的财务活动和收支状况发表内部审计意见。
     第五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于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
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除非另有规定,本工作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工作条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工作条例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工作条例作出修
改。
     第六十条    本工作条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六十一条 本工作条例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迪安诊断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良好,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合理。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