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安诊断: 信息披露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19: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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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
  (二)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包括股东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
收购、出售资产公告、关联交易公告、补充公告、整改公告和其他重大事项公告等;以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需要披露的其他事项;
  (三)公司发行新股刊登的招股说明书、配股刊登的配股说明书、股票上市公告书和
发行可转债公告书;
  (四)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圳证券
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政府部门报送的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报告、请示等
文件;
  (五)新闻媒体关于公司重大决策和经营情况的报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应当遵守公司不
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公司按照《内幕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制度
对内幕知情人予以管理。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
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制
度》和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
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五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
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
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
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
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
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的畅通。
  第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
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网上业务专区和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送文件应当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
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
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
章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信息披露制度
     第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事后审查)方式。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
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
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
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十四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时。
     第十六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
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
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
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
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股东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信息披露制度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
本制度披露。
  第十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能
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地有关规定
的,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深圳证
券交易所相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
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
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
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
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同时
为公司与深交所的指定联络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
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
关事宜。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
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
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证券投资部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
和整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和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
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
便利,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审计委
员会和公司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
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
正。
     第二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按行业管理要求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的报表、材料
等信息,相关职能部门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在公司公开信息披露前泄露。职能
部门认为报送的信息较难保密的,应同时报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
的规定决定是否向所有股东披露。
     第二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负责人为该部门信息披露的责任人,应及时将需
披露的信息以书面的形式提供给证券投资部。
     如对涉及披露的信息有疑问,应及时咨询董事会秘书或者通过董事会秘书咨询深圳证
券交易所。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者回答咨询,由证券投资部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
管理;其他部门不得直接回答或者处理。
     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证券投资
部,由证券投资部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
披露的信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者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
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证券投资部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
关信息。
     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信息传递、审批程序
     第二十七条 掌握需披露信息的部门,应统一由部门负责人将相关信息汇总至证券投
资部。
     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收集和整理各部门汇总的需披露的信息。
     第二十八条 证券事务代表将各部门需披露的信息撰稿,交由董事会秘书审核。
     董事会秘书披露相关信息前,应交由董事长审核签字,方可对外披露相关信息。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履行法定审批程
序后披露定期报告和股东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会秘书应履行以下审批手续后方可公开披露除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
                                    信息披露制度
议的临时报告: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报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
     (二)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
告应先提交总经理审核,再提交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三)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子公司总经理有权审批的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
的公告应先提交子公司总经理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
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四)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的重大经营事项需公开披露的,该事项的公告应先提
交公司派出的该控股公司董事长或者该参股公司董事审核签字,再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同
意,最后提交公司董事长审核批准,并以公司名义发布。
     第三十一条 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司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其他有关政府部门递交的报告、请示等文件,以及在新闻媒体上登载的
涉及公司重大决策和经济数据的宣传性信息文稿,应提交公司总经理审核、董事长最终签
发。
                第五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
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
一个月内编制并披露。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上一年度的年度报
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深圳证券交易所
根据均衡披露原则统筹安排各公司定期报告披露顺序。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安排的时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
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
后的披露时间。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确保公司定期报告按时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
                                   信息披露制度
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
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
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不得披露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第三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依法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异议理由应当明确、
具体,与定期报告披露内容具有相关性,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三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为其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公司聘请或者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会决定,董事会不得在股东会决定前委任
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当事先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会就
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陈述意见。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
应当向股东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三十八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
的,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
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
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转增股本
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
除外。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应当按
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
涉及事项的处理》(以下简称第 14 号编报规则)的规定,在报送定期报告的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文件:
  (一)董事会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所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项说
明,包括董事会及其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所依据的材料;
  (二)负责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及注册会计师出具的符合第 14 号编报规则要求的专
项说明;
  (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四十条 公司出现《上市规则》第 6.1.9 条所述非标准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如属于明
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
纠正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者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公司未及时披露、采取措施消除相关事项及其影响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对其采取
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或者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责令
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
以披露,并按照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9 号——财务信
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等有关规定的要求更正及披露。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或者因财务会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
差错或者虚假记载被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但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的,公司股票及其衍
                                      信息披露制度
生品种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十章的有关规定进行停牌与复牌。
               第二节 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合理、谨慎、客观、准
确地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修正公告,不得使用夸大、模糊或者误导性陈述,不得利
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
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第四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以下简称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
《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
业绩预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因《上市规则》第 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其股票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的,应当于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包括全年营业收入、
按照《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
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第四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
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异常波动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预计实际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或者业绩
快报差异较大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及时披露修正公告。
                第五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四十九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信息披露制度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
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
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
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信息披露制度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临时报告,临时报告涉及的相
关备查文件应当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如中介机构报告等文件)。
     第五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临时报告所涉及的重大事件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及时
履行首次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作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期限)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 知悉重大事项发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五十二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 段披露进展情况,及
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五十三条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正处
于筹划阶段,虽然尚未触及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时点,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漏或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六章 一般交易的披露
     第五十四条 应公开披露的交易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信息披露制度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
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
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信息披露制度
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
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
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五十七条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
另有规定事项外,公司进行同一类别且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的原则,适用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
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
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本制度规
定的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告中
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事制度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时,达到第五十
六条规定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在公
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公司披露的前述本次交易事项的公告,
应当包括符合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已按照第五十五条或者第五十六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
围。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
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五十九条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四)项
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作为
                                    信息披露制度
计算标准。
     第六十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
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
净资产的比例,适用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以
协议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标准,适用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
指标适用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
适用第五十五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
款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控股子公司股权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
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作为计算标准,适用第
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对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
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第五十
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
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或者出资金额,适用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的规
定。
     公司对其下属非公司制主体、合作项目等放弃或部分放弃优先购买或认缴出资等权利
的,参照适用前三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达到第五十五条规定标准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
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六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该
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
     前款规定的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信息披露制度
  第六十五条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
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
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按照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披露审计报
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十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
作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提供财务资助累计发生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
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
前两款规定。
  第六十七条 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披露。
  第六十八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六十九条 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
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
相应程序。
                  第七章 关联交易的披露
  第七十条 应公开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
  关联交易事项,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人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本制度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信息披露制度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七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
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第七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 3000 万元,且占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5%以上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参照《上市规则》
相关规定披露评估或者审计报告。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估:
  (一)日常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
比例;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关联交易虽未达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但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应
当按照第一款规定,披露审计或者评估报告。
  第七十三条 公司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八章 其他重大事件的披露
  第七十四条 公司出现下列风险事项,应当立即披露相关情况及对公司的影响: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
                                   信息披露制度
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
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
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
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
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
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
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
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
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上
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中国证监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对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申请提出相应的审
                                         信息披露制度
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动;
     (八)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
采购、销售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
     (九)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一)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二)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三)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或者设定信
托;
     (十四)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五)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六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件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二)行业信息及风险事项;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四)股权激励;
     (五)重大资产重组;
     (六)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七)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承诺;
     (八)利润分配方案;
     (九)重大诉讼和仲裁;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是指:
元的;
                                     信息披露制度
产生较大影响的;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十一)市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提供劳
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期末总资产 5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 亿元。
     (十二)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新服务或者对
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的
     (十三)破产;
     (十四)停牌、复牌。
     (十五)退市;
     (十六)其他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披露的事项。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七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
制度。
     第七十八条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河南监管局和
深交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以上监管部
门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向
以上监管部门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第七十九条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制度进行编
制。
     第八十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不以任何个
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八十一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
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
督情况。
     第八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
真实、准确、纺织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十章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和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八十三条 证券投资部负责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董事会秘书是第
一负责人,证券投资部指派专门人员负责保存和管理信息披露文件的具体工作。
                                    信息披露制度
  第八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
关文件和资料,应交由证券投资部妥善保管,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若法律、法规或者
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五条 证券投资部保管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
关的合同、协议、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等披露的资料原件,保管期限不
少于 10 年。若法律、法规或者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章监管与责任
  第八十六条 除按规定可以编制、审阅信息披露文件的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外,
公司不得委托其他公司或者机构代为编制或者审阅信息披露文件。公司不得向证券公司、
证券服务机构以外的公司或者机构咨询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公告等事项。
  第八十七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主动配合公司做好
信息披露工作。
  第八十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密切关注媒体关于公司的传闻,以及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第八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及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和信息。
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意见。
  第九十条 公司各部门(包括各分公司)、各子公司发生符合本制度规定的披露事项
时,需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上市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
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
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
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十一条 凡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机密
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九十二条 信息披露不准确给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将对相关的审核责
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不能查明造成错
误的原因,则由所有审核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信息披露负责人及其通讯方式应报公司董事会秘书;若信息
                                    信息披露制度
披露负责人变更的,应于变更后的二个工作日内报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九十四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九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则依据该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并应及时对本制度作出修改。
  第九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九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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