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迪安诊断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及控
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管理,
有效控制决策及执行过程中的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委托理财管理”是指在国家政策及创业板相关业务规则允许的
情况下,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收益为原则,委
托商业银行、信托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投资
理财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公司信托计划、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计
划、证券公司及基金公司类固定收益类产品等)。公司投资的委托理财产品,不用于股票
及其衍生产品、证券投资基金、以证券投资为目的的委托理财产品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相关规定:
(一)作为公司或其全资、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 3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
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
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
指数、
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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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进行投资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公司审批不得进行任何投资理财活动。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从事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基本原则:
(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
注重投资效益;
(三)必须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及资金使用计划
确定投资规模,不能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四)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委
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除金融类企业外,募集资金不得用于开展委托理财(现金管理除外)、委托
贷款等财务性投资以及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投资等高风险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
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对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进行现金管理还应当遵守公司《募集资
金管理办法》。
第三章 审批权限与执行程序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
东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且盈利能
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
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九条 董事会审议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事项时,董事应当充分关
注上市公司是否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是否存在违反规定的投资等
情形。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授权公司董事长在确定的资金使用额度内
行使该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合同,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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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托理财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在委托理财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二)委托理财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的,应当在委托理财之前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三)委托理财金额未达到上述标准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
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人民币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经理
审批。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管理层应当就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
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披露后方可执行,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属于
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
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金融衍生品交易。
公司应当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处理预案,以及时应对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重大突发
事件。公司应当针对各类期货和衍生品或者不同交易对手设定适当的止损限额(或者亏损
预警线),明确止损处理业务流程并严格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
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交易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
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
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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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
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得超过审议通过的总额度。
第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的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还应当
遵守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
第四章 业务监管及风险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为公司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的管理部门和
实施的负责部门,负责编制并落实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的规划、可行
性方案、日常管理、财务核算以及相关资料的归档和保管等。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部按照公司资金管理的要求,负责开设并管理委托理财、证券投
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相关账户,包括开户、销户、使用登记等,负责委托理财、证券投
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相关的资金调入调出管理,以及资金专用账户管理。委托理财、证
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资金的出入必须以公司名义进行,
禁止以个人名义从委托理财、
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账户中调入调出资金。严禁出借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
或衍生品交易账户、使用非公司账户从事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
第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指定责任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
的使用进展情况及投资安全状况,特别是期货和衍生品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
化,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公司开展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
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及时跟踪期货和衍生品与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的净敞口价值变
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以便立即采取有效措施
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相关责任人应当及时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报告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
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交易盈亏状况、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确定的投资规模和可承受风险限额内
进行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具体运作,不得从事任何未经授权的委托理
财、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具体运作。
第二十条 公司财务部在具体执行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事项前,
要将有关内容告知审计部,并对审计部开展与此相关的审计业务进行积极配合。
第二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的审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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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与保管情况的审计与监督,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对
财务处理情况、盈亏情况进行核实。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可根据具体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事项的
性质、金额大小采用不同的审计策略和程序,重点对合规合法性进行审计,做到总体把握、
及时跟踪和反馈,对于发现的问题要及时上报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查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
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
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机构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委托理财、证券投
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相关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或由于工作不尽职、未遵
守保密义务,致使公司遭受损失或收益低于预期,将视具体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并对相关损失予以补偿。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
委托理财、证券投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的相关信息,并在定期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证券
投资、委托理财和已经开展的衍生品交易情况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期货或衍生品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
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及
时披露。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本条第
一款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
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
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拟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
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
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
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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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
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
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公司从事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在公告标题和重要内容提示中真
实、准确地披露交易目的,不得使用套期保值、风险管理等类似用语,不得以套期保值为
名变相进行以投机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
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并及时对本
制度进行修订。
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