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关于公司 2025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
《公司法》
)《中华人
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
《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
法》
(以下简称:
《管理办法》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
激励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
《股权激励试行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第二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5 年第五次
会议对公司《202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等相关
事项进行了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司不存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
激励计划的情形,包括: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公司符合《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实施股权激
励应具备的条件,包括:
明确。外部董事(含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半数以上;
健全,议事规则完善,运行规范;
了符合市场经济和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劳动用工、薪酬福利制度及绩
效考核体系;
三年无财务违法违规行为和不良记录;
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二、公司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所确定的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
情形,包括:
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的;
《公司章程》规定的;
密、实施关联交易损害公司利益、声誉和对公司形象有重大负面影响
等违法违纪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三、本次激励计划的制定及实施程序均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股权激励试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本次激励
计划的相关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四、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
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等情形。
五、本次激励计划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健全公司长效激励约束机
制,吸引、保留和激励公司的优秀管理者与核心技术(业务)人员,
充分调动其积极性和创造性,有效提升核心团队凝聚力和企业核心竞
争力。
综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符
合公司长远发展的需要,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董
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一致同意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
上海建科咨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