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920533 证券简称:骏创科技 公告编号:2025-121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涉及仲裁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24 年 7 月 4 日
仲裁受理日期:2024 年 7 月 1 日
仲裁机构的名称:原仲裁机构 JAMS(美国司法仲裁调解服务有限公司);
为提高仲裁效率,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本仲裁由 JAMS 变更为由独任仲裁员
处理。
仲裁机构的所在地:美国
二、有关重大仲裁事项的当事人及案件信息
(一)仲裁当事人情况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本诉申请人、反诉被申请人
(1)姓名或名称: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一、反诉被申
请人一,简称“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安居
仲 裁 代 理 人 及 所 属 律 所 : Katie Hyman/Jasmine Chalashtori/John
Scannapieco/Ian Dickinson、WOMBLE BOND DICKINSON (US) LLP
(2)姓名或名称:Junchuang North America, Inc. (申请人二、反诉被申
请人二,简称“JCNA”)
法定代表人:沈安居
仲 裁 代 理 人 及 所 属 律 所 : Katie Hyman/Jasmine Chalashtori/John
Scannapieco/Ian Dickinson、WOMBLE BOND DICKINSON (US) LLP
其他信息:系公司在美国的控股子公司。
(3)姓名或名称:Junchuang Magnum S. de R.L. de C.V. (申请人三、反
诉被申请人三,简称“JCM”)
法定代表人:沈安居
仲 裁 代 理 人 及 所 属 律 所 : Katie Hyman/Jasmine Chalashtori/John
Scannapieco/Ian Dickinson、WOMBLE BOND DICKINSON (US) LLP
其他信息:系公司控股子公司 JCNA 在墨西哥的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孙公司。
(4)姓名或名称:沈安居(反诉被申请人四)
仲 裁 代 理 人 及 所 属 律 所 : Katie Hyman/Jasmine Chalashtori/John
Scannapieco/Ian Dickinson、WOMBLE BOND DICKINSON (US) LLP
其他信息:任公司董事长职务,非本次仲裁申请人,于本次仲裁被申请人提
起反诉时被列为反诉被申请人。
(5)姓名或名称:Daiping Chen(反诉被申请人五)
仲 裁 代 理 人 及 所 属 律 所 : Katie Hyman/Jasmine Chalashtori/John
Scannapieco/Ian Dickinson、WOMBLE BOND DICKINSON (US) LLP
其他信息:任 JCNA CEO 职务,非本次仲裁申请人,于本次仲裁被申请人
提起反诉时被列为反诉被申请人。
(1)姓名或名称:Magnum Technologies de Mexico S.A. de C.V. (被申请
人一、反诉申请人,简称“Magnum”)
法定代表人:Lalit Verma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Patrick C. Lannen、PLUNKETT COONEY
其他信息:系 JCM 的少数股东、供应商。
(2)姓名或名称:Lalit Verma(被申请人二)
仲裁代理人及所属律所:Patrick C. Lannen、PLUNKETT COONEY
其他信息:系被申请人 Magnum 负责人。
(二)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JCNA 与 Magnum 签署了《股东协议》在墨西哥合资设立 JCM,JCNA 持股
元)、Magnum 持股 30%(实际出资 30.00 万墨西哥比索)。详见公司在北京证券
交易所官网(http://www.bse.cn)于 2022 年 8 月 12 日披露的《对外投资(设立
墨西哥控股孙公司)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54)、2023 年 3 月 27 日披露的
《对外投资(设立墨西哥控股孙公司)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13)。
Magnum 系 JCM 供应商,双方签署了《制造协议》,在商业合作过程中,
Magnum 及其负责人 Lalit Verma,违反了《制造协议》等相关约定,损害了申请
人的利益。
Magnum 及其负责人 Lalit Verma,同时违反了与 JCNA 之间签署的《股东协
议》,试图非法获取对 JCM 的控制,损害了申请人的利益。
(三)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本次仲裁申请人主要依据上述《股东协议》《制造协议》约定,以及被申请
人发生的违约情形,而对被申请人提起仲裁。
本次仲裁请求主要包括:请求认定被申请人侵害申请人 JCM 股东权利等权
益的所有行为无效;立即发布禁令,禁止被申请人继续从事违反相关合作协议、
《公司章程》及其他任何侵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行为;裁决被申请人赔偿因此给
申请人造成的所有损失,并向申请人支付补偿性赔偿金(不得少于 3,300.00 万美
元)、惩罚性赔偿金,以及三倍损害赔偿和合理的律师费等。
(四)案件进展情况
入主仲裁阶段,但进展较为缓慢。
ARBITRATE),一致同意将本案仲裁程序从 JAMS 移交,转为由双方共同选定的
独任仲裁员进行管理,以提升争议解决效率,仲裁过程应依照 JAMS 综合仲裁
规则及程序进行,除非经双方后续协议或仲裁员指令予以修改。在此基础上,各
方于 2025 年 11 月 30 日签署了《仲裁员委任书》,正式任命本案独任仲裁员。独
任仲裁员已于 2025 年 12 月致函确认接受该项任命。
自此,本仲裁将由双方约定的独任仲裁员审理。
三、本次仲裁对公司的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经营活动正常,上述仲裁对公司的影响尚不确定。
四、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仲裁案件,积极采取各种措施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公
司将根据仲裁进展情况及时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
风险。
五、备查文件
独任仲裁员接受委任的确认文件。
苏州骏创汽车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