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统股
份或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以及《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国统股份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规则
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
利。
国统股份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
国统股份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
职权。
第三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
内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
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统股份应当在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公司章程》所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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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的 2/3 时;
(二)国统股份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情形。
国统股份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国统股份
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国统股份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
(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五条 国统股份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
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议事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国统股份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议事规则第四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第七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
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
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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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
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
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
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十日内未作
出书面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
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国统股份10%以上股份的股东向董
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
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
到请求后十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
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五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
关股东的同意。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或者在收到请求
后十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国统股份10%以上
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
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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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收到请求后五日内
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
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
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国统股
份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
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审计委员会或者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发布股东会决
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10%。
第十一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者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
会和董事会秘书应予以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
册。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
关公告,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
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
的费用由国统股份承担。
第三章 股东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十三条 股东会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
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国统股份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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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收到提案后两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
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国
统股份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
通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议事规则第十三条规定的提案,
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二十日前以公告方式
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
第十六条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
提案的具体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
的全部资料或解释。
第十七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当
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国统股份或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
系;
(三)持有国统股份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
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
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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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股东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
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七个工作
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十九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
或者取消,股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者
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两个工作日公告并说
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会的召开
第二十条 国统股份应当在国统股份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
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安全、经
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提供便利。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也可以委托他人代为
出席和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国统股份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投票
方式或者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
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
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
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
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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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其代理人,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国统股份和召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国统股份持
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
其他能够表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还
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
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还应出示本
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
第二十五条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代理人应当向
国统股份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以下内容:
(一)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国统股份的股份类别和数
量;
(二)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
项投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
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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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二十六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
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
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国统股份住所
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七条 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上述相关凭证具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视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本次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虚假或无
法辨认的;
(二)委托书载明的受托人与实际出席本次会议的受托人不是
同一人的;
(三)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四)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
明显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有关规定的情形。
第二十八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他代理人提交的证明代理
人合法身份、委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
的规定致使股东或其代理人出席本次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
托人及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九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
股东名册共同对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者
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国
统股份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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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条 股东会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的质询。
第三十一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
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
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本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
进行的,经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
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会。
第三十二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
作向股东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股东会上应就股东的质询
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三十四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
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
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三十五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
决议。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者不能作出决议的,
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或者直接终止本次股东会,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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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向国统股份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
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五章 股东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六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1/2以上通过。
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
理人)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第三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
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国统股份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国统股份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国统股份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
担保的金额超过国统股份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
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国统股份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
过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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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
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
的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国统股份持有自己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股东买入国统股份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
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
总数。
国统股份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
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
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
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
股东投票权。除法定条件外,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
限制。
第四十条 股东与股东会拟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时,应当回避
表决,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
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
按照《公司章程》与《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
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国统股份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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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或者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的,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
决。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
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
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
更,则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采用记名方式投票表决。同一表决权只能
选择现场、网络或者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一表决权出现重复
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者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者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
投票人放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
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
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
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投票的国统股份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
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会议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者其他
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现场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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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会现场、网络及其他表决方式中
所涉及的国统股份、计票人、监票人、股东、网络服务方等相关各
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
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国统股份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
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第四十九条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会变更前次股东会
决议的,应当在股东会决议公告中作特别提示。
第五十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董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按《公
司章程》的规定就任。
第五十一条 股东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者资本公积转增股
本提案的,国统股份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十二条 国统股份以减少注册资本为目的回购普通股公开
发行优先股,以及以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为支付手段向国统股份
特定股东回购普通股的,股东会就回购普通股作出决议,应当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国统股份应当在股东会作出回购普通股决议后的次日公告该决
议。
第五十三条 国统股份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
无效。
国统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
依法行使投票权,不得损害国统股份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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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
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
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
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
合法性、股东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
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国统股份、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
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国统股份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国统股份应当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
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章 股东会会议记录
第五十四条 股东会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应
记载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者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及占国统股份股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者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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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
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
络及其他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
第七章 股东会费用的承担
第五十五条 因召开股东会发生的以下合理费用,由国统股份
负责承担:
(一)召开会议的场地使用费或租赁费;
(二)召开会议的文件准备费用;
(三)会务人员的报酬;
(四)董事会聘请律师见证的律师费用;
(五)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及
其它经股份公司董事会核定应由国统股份承担的费用。
第五十六条 下列费用由股东自行承担,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为参加股东会而支付的交通费、住宿费及餐费;
(二)股东参加股东会的其它个人支出。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公告或者通知,是指在中国证监
会指定报刊上刊登有关信息披露内容。公告或者通知篇幅较长的,
国统股份可以选择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上对有关内容作摘要性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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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但全文应当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公布。
本议事规则所称的股东会补充通知应当在刊登会议通知的同一
指定报刊上公告。
第五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中规定按日计算期间的,从公告当天
开始计算。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以内”含本数;“过”、
“低于”、“多于”,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国统股份董事会对本议事规则有解释权。
第六十条 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如与法律、法规、规章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或《公司章
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一条 本议事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
改亦同。原2022年12月30日施行的《关于印发新疆国统管道股份有
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通知》(国统行发〔2022〕80号)同时废
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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