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17:0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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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及时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产生较大
影响的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深
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
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出现时,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
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董事长报告,并通过公司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
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具体包括应披露的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的总经理
及公司派驻各分支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为内部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
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在获悉重大信息时,负有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义务。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知悉公司应披露的重
大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条   对将发生或已发生的重大信息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在重
大信息最先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后,在 1 个工作日内及时、准确、真实地向公司董
事长报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
            (一)董事会、股东会做出决议时;
                           (二)签署意向
书或协议时;(三)重大事件发生时。
            第二章 应报告的重大信息
            第一节   应报告的交易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
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
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以及虽进行前款规
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八条   公司及各部门、分支机构或各子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
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
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上市公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购买或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
该股权对应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前款所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
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第九条    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的原则适用第八条规定。但对于已完成报告的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条    对于已报告的担保事项,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向董事
会秘书报告: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节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
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十三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
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第十四条所列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不
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
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
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四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第十三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
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
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十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
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过去十二
个月内,曾经具有第十三条或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十六条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
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第十七条   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或与不同关联人
进行的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第十六条规定。
但对于已完成报告的事项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三节   应报告的其他重大事件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
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基于案件特殊
性,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
大影响,也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十九条    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
累计计算达到第十八条标准的,适用第十八条规定。但对于已完成报告的事项不
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条    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大诉讼、
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
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一条    公共媒体传播的消息(以下简称“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并提供
传闻传播的证据。
 第二十二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
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
     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
     资产的 30%;
  (九)公司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 、采取强制措施
     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履行职责,或因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
     关调查、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
      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六)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七)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八)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九)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和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总监提出辞
职或者发生变动;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
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七)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二十四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
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第一时间以面谈或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长报
告并知会董事会秘书,并同时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原件报送公司董事会
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公司有关人员的重大信息后,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
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等规
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公
司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向公司董事会进行汇
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总经理、各部门负责人、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公司控股公
司的董事长和总经理、公司派驻参股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信息披露的
第一责任人负有督促本部门或单位内部信息收集、整理、上报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发生瞒报、漏报、误报导致重大事项未及时上报或报告失实的,
公司将追究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已造成不良影响的,由该部门或该单位
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承担相应的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负
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制度中,“以上”包括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修订和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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