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
相关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
作,维护公司、投资者、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
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
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
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
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
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
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
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
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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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除按照强制性规定披露信息外,应主动、及时地披露可能对股
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等的机会
获得信息。
第七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
票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八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信
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九条 在公司内幕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
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时,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证
监局。
公司发布的公告文稿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俗易懂地说明
事件真实情况,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公司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
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
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
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在非交易时段,上市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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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并置备于公
司住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
披露情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该内
部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
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
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二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
认可的其他情形,按《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或
本制度的要求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正当竞
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豁免披露。
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泄露或者出
现市场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立即
披露相关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即半年度报
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未经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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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不得披露年度报告。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
求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
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报告进行利润分配(仅进行现金分红的除外)、公积金
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
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聘请的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服务的会计师事
务所应当符合《证券法》的规定。
第十四条 公司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披露,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季度
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披露。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应当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约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并应当按照安排的时
间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提出书面申请,陈述变更理由,并明确变更后的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五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编
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
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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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
际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
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
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
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三)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出
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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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
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
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
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
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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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
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
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二条 当公司发生《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关联交易管理制度》以及其他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中规定的重大交易、关联
交易、担保等事项时,达到披露要求的,公司应按规定及时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理应知悉重大事项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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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时;
(四)筹划阶段事项难以保密、发生泄露、引起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异常波动时。
第二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
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六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
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
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
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
工作。
第二十八条 公司证券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波动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于次
一交易日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公司股票自次一交
易日起停牌核查。核查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项的,公司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股票应当自披露核查结果公告、投资者说明会公告(如有)之日起复牌。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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露日为非交易日的,自次一交易日起复牌。
第二十九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
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
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
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
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债务或者业务重组;
(四)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
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八)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将其知悉
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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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三十一条 公司实施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的,应当在实
施方案的股权登记日前三至五个交易日内披露方案实施公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
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最近三年现金分红总额低于最近
三年年均净利润 30%的,公司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披露《规范运作
指引》要求的内容。
公司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润为负值但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未分配利
润为正值的,公司应当在利润分配相关公告中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向母公司实施
利润分配的情况,以及公司为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合并资产负债表、母公司资产负债表中本年末未分配利润
均为正值且报告期内盈利,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交易性金融资产、衍
生金融资产(套期保值工具除外)、债权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
资、其他非流动金融资产、其他流动资产(待抵扣增值税、预缴税费、合同取得
成本等与经营活动相关的资产除外)等财务报表项目核算及列报金额合计占总资
产的 50%以上,不进行现金分红或者现金分红总额低于当年净利润 50%的,公司
应当在披露利润分配方案的同时,结合前述财务报表列报项目的具体情况,说明
现金分红方案确定的依据,以及未来增强投资者回报水平的规划。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和董事
会、高级管理人员等履行如下信息披露职责: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所属子公司
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露责任人;
(二)董事和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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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董事会和公司
经营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
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高级管理
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
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三)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情况;
(四)公司独立董事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
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公司董事会不予改正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立即向证券
交易所报告。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报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三十五条 当出现、发生或者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的交易价格或者投
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者事件时,负有报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将相关
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
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
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且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
公司设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
责或不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履行其职责。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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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公
司证券部负责保存。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
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董
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
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董事会秘书应当定期对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度方
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总监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
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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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董
事会秘书。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公司定期报告及相
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九条所描述的情形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
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
其提供内幕信息。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
复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
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
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
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三条 公司应当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
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及经营层应当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建立
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制定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总经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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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
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
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制定重大事件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按照公司规定立即履行报告义务;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公司应当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外发布信息的行为规范,明确非经董事
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的情形。
第四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
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采用直通披露和非直通披露两种方式。公司应当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业务技术平台(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技术平台)
和其认可的其他方式将公告文件相关材料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
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披露业务的规定做好
信息披露有关工作。公司应当完整、准确地选择公告类别,不得错选、漏选公告
类别,不得以直通披露公告类别代替非直通披露公告类别。公司应当特别关注公
告中涉及的业务参数等信息的录入工作,保证完整、准确地录入业务参数等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应当要求控股子公司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
理制度。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
第一责任人,应当督促该单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确保应予
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上报给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或者董事会秘书。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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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相关负责人。
第五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
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项
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
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控
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作,
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二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报告重
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董事会秘书的要求
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
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根据《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
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四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报
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计报告和其他有关
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负
责向董事会秘书、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资料或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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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告提交
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
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
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
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
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告,并
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五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证券部完成。
(一)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由
董事会秘书按照《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
告。
(二)对于非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时报告,
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应提交董事长审核签字后方可公开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
或补充公告。
第五章 直通披露
第五十七条 本制度所指直通披露,是指公司将应当对外披露的信息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技术平台直接提交至符合条件媒体进行披露的方式。公司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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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采用直通披露方式。
第五十八条 公司可以在交易日 6:00-20:30 时段(事前审查的信息披露申请,
应 于 交易 日 18:00 前 提交),单 一非交易 日或者连 续非交 易日的最 后 1 日
第五十九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直通方式披露信息,出现错误、
遗漏或者误导等情形的,应当及时披露补充或者更正公告。
第六十条 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及技术故障等原因,导致直通披露业务不
能正常办理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方式办理信息披露事项。
第六章 保密措施及罚则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
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知情人
员签署保密协议。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十三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不
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四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露公
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五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追究经办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
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相关负责人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提
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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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露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
处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
报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股票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如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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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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