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车检测: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5 17: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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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
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
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
案工作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董事会应当对备案档案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
责。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
和报送事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内幕信息知
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或授权,本制度规定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单位、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
信息及尚未披露的信息内容。
  第四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依据《证券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尚未公开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指定、公司选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
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含购买或出售资产、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
提供担保、租入或租出资产、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债权或债务重组等)、从事
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董事(含独立董事)、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
职责;
  (八)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九)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一)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二)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
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20%,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十三)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或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十四)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五)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六)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
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
议;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
交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
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上市公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
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
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
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如
有)、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
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
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
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
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
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应当加强内幕信息管理,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第三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
不得在公司内部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和粘贴。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
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本人、亲属或他人谋
利。
  第十条 公司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告、半年度
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 5 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
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并报送
深交所和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在公司信
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
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便公司及
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深圳证监局或深交所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向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外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
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
保密的承诺。
  第十四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
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其对公司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
息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内
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并积极提示公司外部内幕信息知情人员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章 登记备案和报备
  第十七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附件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 5 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
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八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
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补
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交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
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
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
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
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
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 5 个交
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交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
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
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
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
知情人档案。
  第二十一条 在本制度第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
公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
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控股子公司
及公司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
报备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
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证券服务机
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
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二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
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深交所可视情况要求公司披露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中
的相关内容。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为: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
人)需在第一时间将该信息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
情人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在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所填写的内容的
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三)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及时到公司证券部领取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登记后该档案由证券部负责归档,供公司自查或向监管机构报备。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
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如公司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
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
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七条 证券部应按照规定及时向深交所、深圳证监局报备。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幕信
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公司董事会将视情节轻重
以及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和影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记过、降职、
留司察看、开除等处分,并由公司董事会要求相关责任人赔偿公司的相应损失。
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等监管部门的处罚不影响公司对其处分与要求赔偿损失的权
利。
  第二十九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
行交易的行为,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做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
深圳证监局和深交所备案。
  第三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
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参
与公司重大项目的咨询、策划、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单位及有关人员,以及控股
子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利用
内幕信息操纵股价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外部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
  第三十二条 外部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公告、财务快报、统计数据、需报批的重大事
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程
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涉密人员在定期报告编制、
公司重大事项筹划期间,负有保密义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布前,不得以任
何形式、任何途径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漏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业绩座谈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方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关信息
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
不得多于业绩快报披露内容。
  第三十六条 对于无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依据的外部单
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三十七条 公司相关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
相关规定和要求对外报送信息前,应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附
件三),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方可对外报送。
  第三十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时,由经办人员向接收人员提供加
盖公司公章的《保密提示函》(附件四),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
行保密义务。
  第三十九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应将《保密提醒函》复印件一
份留本部门备查,一份交由公司证券部存档,证券部应将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查。
  第四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
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报送的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得的未公开
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第四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公司公开披露该信息前的任何时点,不得在
相关文件中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的重大信息。但经公司审核,认定可以外报的
除外。
  第四十二条 如因外部单位或个人因保密不当致使公司重大信息泄露,公司
应在获得信息后第一时间内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及控股子公司应严格执行本章的相关规定,同时督
促外部单位或个人遵守相关条款。如违反相关规定使用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
遭受经济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信息
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益;如涉
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相悖的,按《公司法》
《证券法》《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交易防控的宣传和教育,确保内幕信息知
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
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合法程序修改后的
《公司章程》不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
订。
  附件:
  一、《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三、《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四、《保密提示函》。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附件一:
                                                                 (注 1)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                           :
证券代码: 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内幕信息事项(注 1):
    内幕信息
序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登记时间    登记人
号           码     部门      /岗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内容    所处阶段         公开时间
    姓名
                                              注2     注3     注4                         注5
我公司承诺:以上填写的资料是真实、准确、完整的,并向以上人员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相关规定。
                                               董事会秘书签名:
                                               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印章:
                                                        年 月   日
  注:
情人档案应当分别记录。登记事项应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
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
信息、登记时间等。
属;(二)交易对方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聘请
的中介机构及相关经办人员,以及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四)其他知悉本次重大资产交易内幕信息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
前述自然人的配偶、直系亲属。
附件二:
                                                    (注 1)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
        证券代码: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注 1):
                                                                   ———重大事项名称
序号   重大进展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方式   参与决策人员   商议和决议内容           参与人员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附件三:
            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
报送信息单位及部门
接收信息单位及部门
对外报送的信息内容
                        经办人:   年   月 日
及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董事会秘书审核意见                      年   月 日
附件四:
              保密提示函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相关监管规则将深圳市安车检测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未公开披露前的信息界定为内幕信息,公司应对内
幕信息的报送与使用进行严格的管理。
  公司此次报送的相关材料属于未披露的内幕信息,现根据相关监管要求,重
点提示如下:
息保密义务;在相关信息未披露前,不得泄露材料涉及的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
的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未公开信息。
应立即通知公司。
时调查之用。
  特此提示!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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