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不包括
职工代表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方式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
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
下简称“提名委员会”)
,并制订本工作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
审核,并提出建议。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
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
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提名委员会委员选举 1 名委员代履行职务,无法选
举时,由董事会重新选举主任委员。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
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
本细则规定补选。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
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
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七条 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提名委员会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
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补足委员人数。如因委员的辞职导致
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该委员的辞职报告
应当在新选任的委员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研究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接收、整理董事会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
股份总额 1%以上的股东有关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提案,以及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总额 1%以上的股东
有关独立董事人选的提案;
(三) 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四) 对累积投票制度的安排,向董事会作出建议;
(五) 董事会授权的其它事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提出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分别由公司股东会或董事
会按《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审议并最终确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程序、当选条件和任职期限等,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二条 按以下程序提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 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需要选举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时,
向本细则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有权提案人收集有关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候选人人选的提案;
(二) 安排公司有关部门,独立搜集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
作经历、全部兼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信息,形成书面材料;
(三) 与候选人联系,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意见并取得相关书面文
件。要求候选人提供其基本情况、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全部兼
职、与公司的关联关系等文件;
(四) 提名委员会审议通过有关议案;
(五) 将审议通过的议案、有关文件递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 研究股东会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的程序,形成书面意见递交董事会审
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举行不定期会议。提名委员会委员有权提议召开
会议,主任委员于收到提议后 10 天内召集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
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亦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主持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
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
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
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提名委员会会议召开前 3 日
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享有 1 票
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讨论与委员会成员有关联关系的议题时,提名委员会应将
该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委员本人出席;提名委员会中的独立董事委员因故
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
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委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每一名委员最多接受一名委员委托。委员未出席委员会会议,
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二十四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
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
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相关会议资料
由董事会秘书备案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 10 年。
第二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细则中,“以上”包括本数,“过”、“低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条 本细则未明确事项或者本细则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
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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