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
——股份变动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
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证券账户
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
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及其变动情况。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
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
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章 登记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
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在上述时间内提醒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
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申报或确认上述信息。
第七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
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
交所申请并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
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通过《公司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
份规定更长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限制性转让条件
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应当遵守相关规定
并向深交所申报。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向深
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
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
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及前述人员亲属的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如因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错误信息或确认错误等或反馈更正信息
不及时造成任何法律纠纷,由相关责任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
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
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在公司上市未满一年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新增的公司股
份,按 100%自动锁定。
在公司上市满一年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
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按 75%自动锁定;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
算深圳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按有
关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涉嫌违规交易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可
根据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的要求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三章 转让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严格遵守《监管指引》第三条的规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将买卖计划以书面
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
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九)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起或者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止;
(四)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每
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
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
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
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一条 每年的第一个交易日,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年最后
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本公司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某账户持有公司股
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本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变化的,本年
度可转让股份额度相应变更。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本公
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八条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
基数。
第二十三条 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
加锁解锁事宜的两个交易日内起,离任人员所持股份将全部予以锁定。自离任人
员的离任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任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予以锁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
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
第二十五条 深交所通过发出问询函、约见谈话等方式对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
衍生品种的目的、资金来源等进行询问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及时、积极地予以
配合。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之日起的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在证券交易所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
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将其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
等具体情况,并收回所得收益。 如违反本制度及相关法律法规,公司可视情节
给予相应处分。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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