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控制基本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内部控制,促进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保护
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
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及《烟台龙源电力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
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
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确保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益及效率;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
行负责。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公司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
督。
第二章 内部控制的基本内容
第四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应充分考虑以下要素:
(一)内部环境:指影响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制定、运行及
效果的各种综合因素,包括公司组织结构、企业文化、风险理
念、经营风格、人事管理政策等。
(二)目标设定:公司管理层根据风险偏好设定公司战略
目标,并在公司内层层分解和落实。
(三)事项识别: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公司目标实现的内外
事件进行识别,分清风险和机会。
(四)风险评估:公司管理层对影响其目标实现的内、外
各种风险进行分析,考虑其可能性和影响程度,以便公司制定
必要的对策。
(五)风险对策:公司管理层按照公司的风险偏好和风险
承受能力,采取规避、降低、分担或接受的风险应对方式,制
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六)控制活动:公司管理层为确保风险对策有效执行和
落实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主要包括批准、授权、验证、协调、
复核、定期盘点、记录核对、财产的保护、职责的分离、绩效
考核等内容。
(七)信息与沟通:指识别、采集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
的相关信息,并及时向相关人员有效传递。
(八)检查监督:指对公司内部控制的效果进行监督、评
价的过程,它通过持续性监督活动、专项监督评价或者两者的
结合进行。
第五条 公司应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董事会、股
东会等机构合法运作和科学决策,建立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
树立风险防范意识,培育良好的企业精神和内部控制文化,创
造全体职工充分了解并履行职责的环境。
第六条 公司明确界定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
建立相应的授权、检查和逐级问责制度,确保其在授权范围内
履行职能;不断完善控制架构,并制定各层级之间的控制程序,
保证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下达的指令能够被严格执行。
第七条 公司的内部控制活动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
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
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
披露、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八条 公司依据所处的环境和自身经营特点,不断完善
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担保管
理、资金借贷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人制度、信息系统安全管
理等专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公司应重点加强对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
制,加强对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
信息披露等活动的控制,按照本制度及有关规定的要求建立相
应控制政策和程序。
第十条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经营风险、
财务风险、市场风险、政策法规风险和道德风险等进行持续监
控,及时发现、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控制
措施。
第十一条 公司应制定并不断完善公司内部信息和外部信
息的管理政策,确保信息能够准确传递,确保董事会、高级管
理人员及内部审计部门及时了解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经营
和风险状况,确保各类风险隐患和内部控制缺陷得到妥善处理。
第十二条 公司明确各部门、岗位的目标、职责和权限,
建立相关部门之间、岗位之间的制衡和监督机制,并设立专门
负责监督检查的内部审计部门。
第三章 重点关注的控制活动
第一节 对控股子公司等的管理控制
第十三条 公司应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并在充分考虑控股子公司业务特征等的基础上,督促其建立内
部控制制度。
第十四条 公司对其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包括下列控
制活动:
(一)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控制制度,明确向控股子公
司委派的董事及重要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方式和职责权限等;
(二)依据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政策,协调控股子
公司的经营策略和风险管理策略,督导各控股子公司建立起相
应的经营计划、风险管理程序和内部控制程序;
(三)要求各控股子公司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和审议程
序,及时向公司分管负责人报告重大业务事项、重大财务事项
以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
响的信息,并严格按照授权规定将重大事项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或股东会审议;
(四)要求控股子公司及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送其董事
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重要文件;
(五)公司财务产权部应定期取得并分析各控股子公司的
季度(月度)报告,包括营运报告、产销量报表、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向他人提供资金及提供担保报表等;
(六)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对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
核制度;
(七)对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及其监督检查工
作进行评价。
第十五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其控
股子公司应参照本制度要求,逐层建立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
控制制度。
公司对分公司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控制度应
当比照本制度要求作出安排。
第二节 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
第十六条 公司关联交易的内部控制遵循诚实信用、平等、
自愿、公平、公开、公允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
利益。
第十七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
关规定,制定《关联交易制度》,明确划分公司股东会、董事
会对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批权限,规定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程序
和回避表决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参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确定公司关联方的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关联方名单真
实、准确、完整。
公司及其下属控股子公司在发生交易活动时,相关责任人
应仔细查阅关联方名单,审慎判断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如果构
成关联交易,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审批、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审议需独立董事事前认可的关联交易事项
时,前条所述相关人员应于第一时间通过董事会秘书将相关材
料提交独立董事进行事前认可。独立董事在做出判断前,可以
聘请中介机构出具专门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十条 公司在召开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按照
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会议
主持人在会议表决前提醒关联董事须回避表决。关联董事未主
动声明并回避的,知悉情况的董事可要求关联董事予以回避。
公司股东会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会议主持人及见证律
师在股东投票前,提醒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第二十一条 公司在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做到:
(一)详细了解交易标的的真实状况,包括交易标的运营
现状、盈利能力、是否存在抵押、冻结等权利瑕疵和诉讼、仲
裁等法律纠纷;
(二)详细了解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资信状况、履约能
力等情况,审慎选择交易对手方;
(三)根据充分的定价依据确定交易价格;
(四)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以及公司认为有必要
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
公司不应对所涉交易标的状况不清、交易价格未确定、交
易对方情况不明朗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做出决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
明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义务关注公司是
否存在被关联方挪用资金等侵占公司利益的问题。公司独立董
事、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至少应每半年查阅一次公司与关联方之
间的资金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
占用、转移公司资金、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
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发生因关联方占用或转移公司资金、资
产或其他资源而给公司造成损失或可能造成损失的,公司董事
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
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三节 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担保的内部控制遵循合法、审慎、
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十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应按照《公司章程》等
制度中明确规定关于对外担保事项的审批权限,如有涉及违反
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按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的
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信誉情况。董
事会应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
景和信用情况,审慎依法做出决定。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
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
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
谨慎判断反担保提供方的实际担保能力和反担保的可执行性。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应充分调查被
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
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
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
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三十条 公司应妥善管理担保合同及相关原始资料,及
时进行清理检查,并定期与银行等相关机构进行核对,保证存
档资料的完整、准确、有效,注意担保的时效期限。
在合同管理过程中,一旦发现未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
序批准的异常合同,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情况,
收集被担保人最近一期的财务资料和审计报告,定期分析其财
务状况及偿债能力,关注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对外担保以
及分立合并、法定代表人变化等情况,建立相关财务档案,定
期向董事会报告。
如发现被担保人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发生公司解散、
分立等重大事项的,有关责任人应及时报告董事会。董事会有
义务采取有效措施,将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第三十二条 对外担保的债务到期后,公司应督促被担保
人在限定时间内履行偿债义务。若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
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第三十三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提供担
保的,应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担保审批程序。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
行。
第四节 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
第三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内部控制应遵循规范、
安全、高效、透明的原则,遵守承诺,注重使用效益。
第三十六条 公司通过制定《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
集资金存储、审批、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
明确规定。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管理,与开
户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掌握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资金动态。
第三十八条 公司制定严格的募集资金使用审批程序和
管理流程,保证募集资金按照招股说明书所列资金用途使用,
按项目预算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跟踪项目进度和募集资金的使用情
况,确保投资项目按公司承诺计划实施。项目实施部门应细
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行,并定期向董
事会和公司财务产权部门报告具体工作进展情况。确因不可
预见的客观因素影响,导致项目不能按投资计划正常实施时,
公司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由内部审计部门跟踪监督募集资金使用
情况,定期向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一条 公司配合保荐人的督导工作,及时提供或
者向银行申请提供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相关的必要资
料。
第四十二条 公司如因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变更募集资
金用途或变更项目投资方式的,必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知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保荐机构发表明确意见,并依法
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四十三条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
尽快选择新的投资项目。公司董事会对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的可行性、必要性和投资效益作审慎分析。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每半年度全面核查募集资金投
资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
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露,直至募集资
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节 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
第四十五条 公司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应遵循合法、审慎、
安全、有效的原则,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第四十六条 公司应在《公司章程》《重大经营决策规则》
中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对重大投资的审批权限,制定
相应的审议程序。公司委托理财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
议批准,不得将委托理财审批权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
层行使。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指定专门机构,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
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
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资项目出现异常
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进行以股票、利率、汇率和商品为基础
的期货、期权、权证等衍生产品投资的,应制定严格的决策程
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限定
公司的衍生产品投资规模。
第四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
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
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
额、期间、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第五十条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
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
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五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持续关注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
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
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查明原因并及时
采取有效措施。
第六节 信息披露的内部控制
第五十二条 公司按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规则》、
公司《信息披露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有关规定
所明确的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董事会秘
书为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主要联系人,并明确各相关部门及其
公司控股子公司的重大信息报告责任人。
第五十三条 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负有报
告义务的责任人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
书进行报告;当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项的情况和进展时,
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员应予以积极配合和协
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五十四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的内部保密制度。因工作
关系了解到相关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
有保密义务。若信息不能保密或已经泄露,公司应采取及时向
监管部门报告和对外披露的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按照《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指引》等规定,规范公司对外接待、网上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
动,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性。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对上报的内部重大信息进
行分析和判断。如按规定需要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董事会秘
书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提请董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对外披露。
第五十七条 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
诺事项的,公司应指定专人跟踪承诺事项的落实情况,关注承
诺事项履行条件的变化,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事件动态,按
规定对外披露相关事实。
第四章 内部控制的检查和披露
第五十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定期检查公司内部
控制缺陷,评估其执行的效果和效率,并及时提出改进建议。
第五十九条 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
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内部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积极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并定期进行自查。
第六十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运行情况进
行检查监督,并将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和异常事项、改
进建议及解决进展情况等形成内部审计报告,向董事会通报。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如发现公司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可能或
已经遭受重大损失时,应立即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六十一条 公司应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审计与风险
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情况进
行审议评估,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六十二条 如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表示异议的,公司董事会应针对该审核意见
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异议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
(四)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三条 公司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
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
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建立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
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指定网
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控制审计报
告(如有)。
第六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
相关资料,保存时间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若公司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公司将按照相
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股票上市规则》及
《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
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八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另行制定本制度的实施
细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
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