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
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说明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公司”)拟通过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的方式购买长春萨米特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标的
公司”)的 55.00%股权并募集配套资金(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公司董事会经审慎分析,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
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具体情况如下:
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不涉及需取得相应的
许可证书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复文件。根据吉林省国防科技工业办公室出具
《说明》,本次交易无需履行军工事项审查,无需就信息豁免披露事项向该单位
提出申请。公司已在《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
产并募集配套资金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了本次交易向有关主管部门报批
的进展情况和尚需呈报批准的程序,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
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一)项的规定。
让的情形。截至本核查意见出具日,交易对方王健丞已实缴出资;汪永阳、黄猛、
许广英、王璞玉、陈亮、王琳、郭春伟等 7 人尚未完成实缴,但已承诺在本次交
易的交割日前完成实缴出资。标的公司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
况,本次交易的标的资产过户至上市公司不存在法律障碍。本次交易符合《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
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保持独立性。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有利于公司增强独立性,不会导致新增重大不利影响
的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本次交易符合《上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第四条第(四)项的规定。
综上,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北京金橙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