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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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离职程序,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
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振邦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任、被解
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
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公司将在两个交易
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董事职责,但存在第六条第(一)至(五)项规
定的情形或者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
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董事的辞职须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生效。未经批准擅自离职,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公司有权追究其相应责任。董事提出辞职后,董事会应于六十日内完成补选,以确保董事
会及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持续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务: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
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
逾2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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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
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
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未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
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相关董事应当被解除职务但仍未解除,参加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
第七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
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
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八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规定。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所规定应当免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情形时,公司将按规定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提出离职申请并获得批准后,至其正式离职前的期间内,应
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
及其他公司要求移交的文件,交接记录由董事会秘书存档备查。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
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
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
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后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正常经营,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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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
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离职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
开信息;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
除或者终止。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下列限制性规定:
(一)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减持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公司股
份总数的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转让比例的限制);
(二)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
规则对公司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对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
得拒绝提供必要文件及说明。对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存在的其他未尽事宜,如涉
及法律纠纷、仲裁、重大业务遗留问题等,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配合公司妥善
处理后续事宜。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
司章程》及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
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八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拟定及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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