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州细胞: 内部审计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4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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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第一章 总则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审
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
             《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
                              《上海证
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
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
术集团股份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
制度。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对公司及控股
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
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保障公司资产安全;
  (三)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促进企业实现发展战略。
              第二章 机构和人员
      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审计委员会的成员
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
集人。
      公司设立内审合规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
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审合规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公司配置适当数量和质量的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
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内审合规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内审合规部应当保持专业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对监管环境、最
新政策的关注、学习和深入解读。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审合规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
碍内审合规部的工作。
                第三章 职责和要求
     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及相关部门与外部
审计的沟通;
  (三)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控制与管理公司关联交易;
  (七)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内审合规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制定的涉及高风险业务的内部控制
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涉及高风险业务的会计资料及其他
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
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合规内控体系、反舞弊机制,确定合规风险重点领域、
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合规风险
和舞弊行为;
  (四)定期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
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整改情况。
      内审合规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
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评价。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
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
资金管理、担保与融资、投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等。内审合规部可以基于风险导向对上述业务环节的范围进行调整。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内审合规部应当对获取的信息保密,包含但不限于访谈沟通记录、
获取的审计证据、审计结论沟通记录、审计报告等。保密工作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部门界限:保密范围以具体部门为界限,即部门内获取的信息不得向
其他部门透露,除非经部门负责人书面同意。
  (二)职级界限:部门内部平级岗位之间的信息不共享,除非经当事人书面
同意,但部门内上级有权查阅下级相关信息。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内审合规部应当将相应沟通记录、工作底稿、审计工作报告等资料
归档管理,供管理层备查。
      内审合规部每年应当根据内部审计工作以及额外的审查程序,全
面评价公司高风险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并协助管理层出具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
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实施
      内部审计工作具有周期性和连续性,一般以半年度或年度为审计
周期。审计周期依据审计事项、工作量以及相应的审计人员和资源等安排具体确
认。
      具体流程包括审计通知、初步业务沟通、制定审计计划、实施审计
程序、审计报告撰写、向相关管理层及审计委员会汇报内审工作等方面。
       经汇报后,相关业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落实整改措施,并完善各
自部门的内部控制流程。
                第五章 违规责任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或本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部门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或提请有关部门处理:
  (一)拒绝提供相关文件、凭证、账簿、报表及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或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人员或检举人的。
       内部审计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管理制度或本制度,有下
列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经济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导致审计报告严重失实的;
  (四)泄露公司秘密的。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行职责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应当及
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
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本制度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若本制度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
文件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
行。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北京神州细胞生物技术集团股份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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