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隆光电: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4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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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信息披
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
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股票
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 号——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等法律、法规以及《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达到证券监管部门关于公司信息披露的
标准要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规范性文件,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价格产生较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在
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在证券监管
部门备案。
  第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
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
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包括直接控股和间接控股)、各参股
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五)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本办法,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
简称重大信息、重大事件或者重大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
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本制度所称真实,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
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
记载和不实陈述。
 本制度所称准确,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
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内容应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
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
合理、谨慎、客观,并充分披露相关信息所涉及的风险因素,以明确的警示性
文字提示投资者可能出现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本制度所称完整,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
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本制度所称及时,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办法规定的期
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本制度所称公平,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
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实行差别
对待政策,不得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八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未能按照既
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交所登记的文件内
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
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
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
解释。
  第九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
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
复的信息。
  第十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
露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
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
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
应当按照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分阶段披露进展情
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
秘密等情形,按照本办法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
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按照深交
所相关规定豁免披露。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
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公司可以按照深交所相关规定暂缓披露。公司及相关信
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
免事项的范围。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
事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
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
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
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
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
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特定对象沟通时,不得提供公司未公开重大信
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
应当依照本制度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适用深交所相关信息披露要求,可
能导致其难以反映经营活动的实际情况、难以符合行业监管要求或者公司注册
地有关规定的,可以向深交所申请调整适用,但应当说明原因和替代方案。
 深交所认为不应当调整适用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执行深交
所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公司发生的重
大事项,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办法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
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办法的规定;公司参
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置备于公司住所
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披露标准
              第一节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
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公
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公告不
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公司应当及时向深交所预约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按照深交所安排的时间
办理定期报告披露事宜。因故需变更披露时间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深交
所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十条 公司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应当记载的内容、格式及
编制规则,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审计委员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对定期报告的编制和审核程
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
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
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
面意见,影响定期报告的按时披露。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
值,且按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四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如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
准则及相关信息披露规定的,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并及时披露纠正
后的财务会计资料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专项鉴证报告等有关资料。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五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件公
告、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应披露的交易、关联交易、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
项等。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
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的(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
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二)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金额超过3000万元,且
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
时披露相关情况: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四)深交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
或者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5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重大合同的进展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合同生效、合同履
行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出现重大不确定性、合同提前解除、合同终止等。
  第三十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及时对外
披露。
 第三十一条 当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重大事件,
而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
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
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
符合条件媒体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
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
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七)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八)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
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
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
化等);
  (十)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者发生变
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十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十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
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公司做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
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公司的涉案金额超过1000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
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五)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
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
措施;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
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七)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
决议;
  (十八)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
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九)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二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四)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
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上述事项涉及
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第三十三条 在前条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
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股票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一条规定的重
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六条 因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
报道。公司股票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者产生较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
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
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责任
  第三十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是公司信
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
宜,公司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事务工作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管理,协助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所有信息披露文件、资料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记录由
公司证券事务部负责保存。
  第四十条 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有: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股东或存托凭证持有人;
 (三)公司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
 (四)公司各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五)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八)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公司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
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
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
资料;
  (二)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的行为进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
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
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
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
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
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
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以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有责任保证公司董
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及时知悉公司组织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
益相关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
督促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确保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应予披露的重大信息及时报告给
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公司财务部应做好对信息披露的配合工作,以确保
公司定期报告及相关临时报告能够及时披露。
  第四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本制度第四十条所描述的情形时,
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披露的信息依
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
确地公告。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
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应
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
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十七条 公司根据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并执行财务管理和会计
核算的内部控制,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公司审计部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和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第二节 重大信息的报告
  第四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知晓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
影响的事件时,应当在知晓该事件的当天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人。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
息披露报告人,负责重大信息的报告事宜。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应当在重大事
项发生的当天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人报告,同时告知本部门(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报告人负责本部门(
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报告信息的收集、整理及相关文件的准备、草拟工
作,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向董事会秘书及证券事务部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并保
证所提供的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五十条 信息披露报告人原则上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部负责人报告重大信息,但如遇紧急情况,也可以先以口头形式报告,再根据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的要求补充相关书面材料,该书面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相关重大事项的情况介绍、与该重大事项有关的合同或协议、政府批文、相关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书等。
 信息披露报告人应报告的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和其他要求按照《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本制度等
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接到信息披露报告人的报告之后,应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及本制度的规定,判断是否需要公告相关信息,如需要公告相关信息,董事
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长汇报。
           第三节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五十二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一)公司财务部负责编制公司财务报表及附注,负责组织公司年度财务
报告的审计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提交财务报表及附注、审
计报告和其他有关财务资料。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或指定人员
负责向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部、财务部提供编制定期报告所需要的基础文件
资料或数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证券事务部编制完整的定期报告,并将定期报
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秘书应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同时将定期报告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进行审核并出
具书面审核意见。
 (四)董事会秘书负责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要
求,组织对定期报告的信息披露工作,将定期报告全文及摘要在符合条件的媒
体上公告,并将定期报告和其他相关文件送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五十三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披露:临时报告的编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
证券事务部完成。对于以董事会决议公告、股东会决议公告的形式披露的临
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
规定,在公司形成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后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或遗漏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
告或补充公告。
  第四节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制度
  第五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证券
事务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和唯一指定处理部门。
 第五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
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应经董事长批准后,
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有关活动。
  第五十七条 来访接待主要是指接待来公司访问的投资者。投资者来访应
提前三个工作日预约,证券事务部应详细了解、核实来访人身份及拟沟通事
项,经董事会秘书同意后安排接待。投资者来访应签署承诺书。
 第五十八条 来电接待是指通过电话答复想了解公司经营情况及其他事项的
股东咨询。对于来电咨询,应依据公司已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等内容进行答复,对其他未公告的内容不得披露。除董事会秘书、证券事
务代表及证券事务部指定工作人员外,任何人不得随意回答股东或其他机构、
媒体、个人的电话咨询。
  第五十九条 证券事务部应建立来访、来电、来函事务处理档案,对投资者
来访的活动路线、沟通内容、接待人员等事项以及来电、来函的沟通内容进行
详细记录。
        第五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的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档案管理
工作由证券事务部负责。股东会、董事会及信息披露文件应分类存档保管。
  第六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按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职责情况应有
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
           第五章 责任追究与处理措施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
务的除外。
  第六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的,应对责任人员处以批评、警告处罚,情节严重的,可
以解除其职务,并追究其赔偿责任。涉嫌违法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所有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公司未
披露信息的人员,对该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
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交易价格。重大信息的传递和报送应指定专人负责。
  第六十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
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
不得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公司的关联人等泄露公
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十八条 如出现下列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
节轻重,分别给予经办人和责任人内部通报批评、降职、撤职、留司察看、开
除等处罚,并可配合处以一定的经济处罚。
 (一)本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应披露的重大事项,而相关
信息披露报告人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负责人报告的;
 (二)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
部提供的文件资料存在错误、遗漏或误导的;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泄漏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的;
 (四)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他知情人利用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价格的;
 (五)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各参股公司未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证
券事务部提供相关资料,导致公司定期报告无法按时披露的;
  (六)其他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信息披露违规人员另有处分的,可以合并
处罚。
  公司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处分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结果报
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九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及时”,是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 点的
两个交易日内。
  第七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冲突的,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本制度的规定如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 件
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按后者的规定执行,并应
当及时修改本制度。
  第七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由 董事会负责解
释与修改。
                        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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