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部监督与风险控制, 强化杭州万隆光电设备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 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
计, 确保董事会对管理层的有效监督, 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杭州万隆光电
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及其他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会特设立审计委员会, 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
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
职权。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除另有规定外,委员会的提案提
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 3 名,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
中独立董事 2 名,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董事会
成员中的职工代表董事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
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全体董事提名, 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但公
司经选举产生的作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均自动获得候选人
资格, 无须提名, 如果只有一名作为专业会计人士的独立董事, 则
其自动当选。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 由会计专业的独立董事委
员担任, 负责召集并主持委员会工作; 如果有两名以上会计专业
人士的独立董事的, 主任委员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
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相同, 委员任期届满, 连选可以
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 则其委员资格自动失
效。委员在任期届满前可向董事会提交书面的辞职申请。委员在失
去资格或获准辞职后, 董事会应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
委员人数。在改选出的委员就任前,提出辞职的委员仍应履行职务。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具体工作执行机构, 负责内部审计工作
计划的编制实施、出具内部审计报告、日常工作联络、会议组织及
审计委员会批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
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
调;
(三) 审阅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相关职权;
(六) 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
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
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
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
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
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就其认为必须采取的措施或者改善的事项向董事
会报告,并提出建议。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并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 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
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
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
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 审计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提供公司有关
方面的书面资料, 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 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检查监督工作报告;
(三) 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四) 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五) 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六) 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七)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 对审计部提供的报告或材料进行评议, 就相关事
项做出决议, 并将书面决议及相关材料呈报董事会, 该等事项包括
但不限于: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 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报告是
否全面、真实;
(三) 半年度及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四) 公司的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全面、真实, 公司
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五) 公司内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对年度财务报告的审议工作程序如下:
(一) 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由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
司年度审计工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
(二)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
(三) 审计委员会应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
务会计报表, 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意见;
(四) 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 审计委员会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
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
公司财务会计报表, 原则上应形成书面意见;
(五) 财务会计审计报告完成后, 审计委员会需就是否同意该报
告进行表决,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核;
(六) 在向董事会提交财务报告的同时,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
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
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董事会要求或提名委员会委员提议召开会议, 每
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认为有
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
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 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
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的,会议召集人可随时电话召开会
议,但应说明情况急需立即召开会议的原因。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 会议做出的决议, 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
数通过。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会议可以采取
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八条 审计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 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
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如有必要, 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
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 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 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四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 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本细则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
司章程》相抵触时, 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并据以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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