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材: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3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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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信息
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以及有关人员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
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相关规定和《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
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本制度第二章规定
的重大信息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按本制度
规定的程序,将相关信息向董事会进行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四)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七)其他对公司重大信息可能知情的人士。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
  第五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重大信息
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系其分管业务领域的重大信息报告
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应从向参股公司委派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中确认参
股公司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的其他股东若是法人的,其法定代表人为本单
位重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应指定专人对上报
的信息和材料予以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
判断,决定其处理方式。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公司履行披露义务的重大信息向公司董
事会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履行相应的程序,并按照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
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在本章规定的重大信息出现时,相关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按照本
制度规定的程序,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董事会予以报告有关信息。
  第十条   应报告的交易:
  (一)“交易”包括以下事项
外);
  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出售此类资产);
出售此类资产);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
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三)本条第(二)款的标准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高者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向相反的两个相关交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
报告标准。
约定的全部出资额为报告标准。
涉及关联交易,均需履行报告义务。若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免于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
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
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关联参股公
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第7.2.3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
  如果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或者被担保人
出现破产、清算或其他严重影响其还款能力的情形,报告人应当及时报告。
准。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金额,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进行委托理财的,如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应及时报告:
  (一)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二)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三)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四)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
第(二)款的规定。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金额,不再纳
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易,均需履行报告义务。但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为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的、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为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
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
年以上的证券投资的投资行为除外。
  前述所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
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前述所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
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
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资基金,组织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
资机构发起设立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公司
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无
论金额大小,不论是否涉及关联交易,均需履行报告义务。
  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
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动的机构。
  公司因实施证券发行、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与中介机构
签订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可免于履行报告义务。
  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发生以下情形时,也应及时报告:
  (一)拟参与设立或认购份额的投资基金募集完毕或募集失败;
  (二)投资基金完成备案登记(如涉及);
  (三)投资基金进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或资产收购事项;
  (四)投资基金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或投资运作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可能会对
公司造成较大影响。
  第十一条   应报告的关联交易:
  (一)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
  (二)本条第(一)款所述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
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本条第(二)款的标准适用时的注意事项:
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应当以公
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二)
款所述标准。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应当以关联人增资或者
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条第(二)款所述标准。涉及有关放弃权利情
形的,还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企业增资,或者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受让公司拥
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构成关联共同投资,涉及有关放
弃权利情形的,应当适用放弃权利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能对
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的关联关系发生
变化的,也应及时报告。
并按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适用本条第(二)款所述标准。已经
按照本条第(二)款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在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进行的交易以及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
标的相关的交易时,应按照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
款所述标准。已经按照本条第(二)款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
算范围。
  (四)本条所述关联人的认定应当按照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进
行。
  第十二条   应报告的重大诉讼、仲裁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0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
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
适用本条规定。已经按照本条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同时重大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也需要报告,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
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应报告的业绩变化情况
  (一)预计公司全年度、半年度、单个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进行报告:
且按照《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二)公司披露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
告或盈利预测差异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相关财务数据
(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
净资产、基本每股收益、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基本每股收益和每股净资产等。
  第十五条    出现引起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事项,或者出现可能或者已经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共传媒传播的消息,相关报
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相关报告义务人应
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五)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
解散;
  (六)预计出现净资产为负值;
  (七)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八)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
资产的30%;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
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公司涉嫌犯罪
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
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
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三)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
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四)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
汰的风险;
  (十五)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
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六)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十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八)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九)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二十)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一)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
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
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深圳证券
交易所指定网站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四)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七)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八)公司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九)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
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等);
  (十)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
大影响;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
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三)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十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十六)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
  (十七)公司一次性签署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采购、销售、工程承包或者
提供劳务等合同的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或者总资
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的;
  (十八)公司独立或者与第三方合作研究、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业务、
新服务或者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相关事项对公司盈利或者未来发展有重要影响
的;
  (十九)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
牌;
  (二十)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报告义务人应报告的上述重大信息的具体内容及其他要求,按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程序
  第十九条   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的一个工作日
内,以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
情况,并应及时将经第一责任人核对并签字的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报送公
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条   报告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义务之后,还应当按照下述规
定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重大信息的进展情况:
  (一)负责人会议、经理办公会、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股东
大会)就重大事项作出决议的,应及时报告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项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的,应当及
时报告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上述意向书或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
变更,或者被解除、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变更、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重大事项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被否决的,应当及时报告批准或否决情
况;
  (四)重大事项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应当及时报告逾期付款的原因和相关
付款安排;
  (五)重大事项涉及的主要标的尚待交付或过户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交付
或过户事宜;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3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应当
及时报告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在此后每隔30日报
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过户;
  (六)重大事项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变
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事件的进展或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以书面形式报送重大信息的相关材料,包括
但不限于:
  (一)发生重要事项的原因,重要事项内容、对公司经营的影响等;
  (二)所涉及的承诺、意向书、协议、合同等;
  (三)所涉及的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四)中介机构关于重要事项所出具的报告、意见书;
  (五)公司内部对重大信息审批的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四章 相关责任
  第二十二条   报告义务人应确保所报告的信息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
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涉及的内容资料,公司各部门
及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的报
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
门的实际情况,负责本部门或本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
的联络工作。重大信息报送资料需由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方可报送董事会办公室和
董事会秘书。
  第二十五条   公司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负有诚信责任,应时常敦促公
司各部门、各下属分支机构、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
理、报告工作。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对相关信息严格保密,不得泄漏公司的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重
大信息报告义务人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
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十八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的,追究第一责
任人及其他报告义务人的责任;如因此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由报告义务人及第一
责任人承担责任;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可给予报告义务人和第一责任
人处分,包括但不限于批评、警告、罚款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公司有权
要求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不一致,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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