晶瑞电材: 内部审计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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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审计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晶瑞电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
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
参股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
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对公司内
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
效果等开展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董事
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
合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人,
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的独立董事应为会计
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直接对董事会负责。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
计委员会成员。
  第八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对公
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公司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设审计部部长 1 名,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审计部部长必须为专职。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
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
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
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参加培训,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以保证内部审计工作质量。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
等;
  (三)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工作进度、
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四)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
间的关系。
  第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
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
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
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
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
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
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
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
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在检查货币资
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
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发现异常
的,应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汇报。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
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
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
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投资与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
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
  上述控制活动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应当审计的业
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条 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
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
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二十一条   内审部具有下列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以及检查
公司及下属子公司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审定
公布后施行;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及时制止并向审计委
员会报告,经同意后作出临时制止决定;对已经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影响的行为,
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处理的建议;
  (八)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
与经济活动有关的资料,经公司审计委员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
益的整改建议;
  (十)对违法违规和造成损失浪费的单位和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者提出追
究责任的建议;
  (十一)对公司有关部门及下属子公司严格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向总经理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
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
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
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
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
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
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
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
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
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受
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
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
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
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列入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
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
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
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
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
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
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
用)。
  第三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
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
制度;
  (二)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
保密责任;
  (四)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
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
料,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出具年
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如适用);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如适用);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
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三条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要求会计
师事务所对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出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会
计师事务所在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中,应当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审计
意见,并披露在内部控制审计过程中注意到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
  第三十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
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
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
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董事会、审计
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所依据的材料,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如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
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
况,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以及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的,或
者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
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
的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已经或者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
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
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六章 内部审计档案管理
  第三十五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审计通知书、审计工作底稿、审计报告、
审计处理决定等应归入审计档案,纳入档案管理。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
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少于 10 年。
  第三十六条   审计终结,内审部应在 15 个工作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
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第三十七条   审计档案的借阅应履行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
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
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
  第三十九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内审部责令限
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董事长同意后,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处罚;涉嫌
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账簿、会计报表、文件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阻挠审计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拒不执行审计意见书或审计结论和决定的;
  (五)打击报复审计工作人员和检举人的。
  第四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公司内审部提
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的。
  上述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
章程》相抵触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
修订,报董事会会议审议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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