飞马国际: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37: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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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马国际内控制度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产生,优化董事会和管理层的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
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向董事
会报告工作,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过半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长在委员内提名,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公
司章程》及本细则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会议
组织和审议事项落实等工作。必要时,董事会秘书可以进行相关协调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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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下
列事项经提名委员会决议通过后,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为提名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
时,公司管理层和相关部门及人员应予以配合。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
司支付。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
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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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
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原则上应于召开
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但经全体委员同意可不受前述通知时限限制。会议由召集
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主持。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的,应当
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
表决权。委员连续两次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也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的,视为
不能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除另有规定外,提名委员会会议所作决议应经全体委员过
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也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记名投票或法律法规允许
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他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直接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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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
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或与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冲突的,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修订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原公司《董事会提名委
员会工作细则》同时废止。
                       深圳市飞马国际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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