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
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湖南国科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
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
行遴选、审核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
事。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选举委员的提案获得通过后,新任委员在董事会会议结束后立即就任。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提名委员会
工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
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独立董事)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
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
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任期内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其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根据上述第三条、第四条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
提名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提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
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
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提名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并向
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合理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主要负责拟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
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资格
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为不定期会议,根据需要和委员的提议召开。公
司董事长、提名委员会召集人或两名以上(含两名)委员联名可要求召开提名委员
会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
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
召开。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三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二十条 会议通知应备附内容完整的议案。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
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到
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已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章 议事规则与表决程序
第二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
可举行。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委员每次只能接受一名其他委员的委托,代为行使表决权,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
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
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
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
提名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
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成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
事受邀可以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
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会议在保障委员充分表
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取传真、电话或视频会议等方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委
员签字。
提名委员会委员每人享有一票表决权。会议所作决议需经全体委员(包括未
出席会议的委员)过半数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应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充
分表达个人意见;委员对其个人的投票表决承担责任。提名委员会会议对所议事
项采取集中审议、依次表决的规则,即全部议案经所有与会委员审议完毕后,依
照议案审议顺序对议案进行逐项表决。
第二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
董事会审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应披露提名委员会过去一年的工
作内容,包括会议召开情况和决议情况等。
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在记录
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董事会办公室保存。在公司存续期间,
保存期不少于十年。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受他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应特别注明;
(三)会议议程;
(四)委员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
弃权的票数);
(六)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对会议所议事项或
其他相关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之前,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
息。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规则与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五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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