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董事的选举,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权利,维护中小股
东利益,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所持每一股
份拥有与应选出董事人数相等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的投票
制度。即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股东拥有的投票表决权总数等于该股东持有的
股份与应选董事人数的乘积。股东可以用所有的表决权股份数集中投给一位候选
董事,也可以分散投给数位候选董事。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不包括职工代
表董事),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
于本细则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进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产
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五条 公司通过累积投票制选举产生的董事,其任期不实施交错任期制,
即届中因缺额而补选的董事任期为本届余任期限,不跨届任职。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和程序确定董事候选人,确保选
举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七条 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出:
(一)董事会换届改选或者现任董事会增补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
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任的人数,提名下一届董事会候
选人或者增补董事的候选人。
(二)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按照拟选
任的人数,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由公司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任职资格和
独立性进行审核。
(三)董事候选人由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进行审查,并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
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的规定条件。
第九条 提名人在提名董事候选人前应征得被提名人同意,并向公司董事会
提交被提名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
工作经历、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并
同时提交符合规范要求的声明和承诺。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被提名人的资料后,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公司章程》和公司《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规定,认真审核被提名人
的任职资格,经审核符合任职资格的被提名人成为董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并公
开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
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的职责。
第十二条 董事的候选人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可以进行差额选举。
第三章 累积投票制的投票原则
第十三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每位股东拥有的表决权等于其
持有的股份数乘以应选举董事人数之积。
第十四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时,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
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
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
第十五条 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
第十六条 股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多于其拥有
的全部表决权时,或者在差额选举中投票超过应选人数的,该股东投票无效;股
东对某一个或某几个董事候选人行使的表决权总数少于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时,
该股东投票有效,差额部分视为放弃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与非独立董事的表
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章 董事的当选
第十八条 在实行累计投票制时,董事的当选原则为:
(一)董事候选人以得票多少的顺序来确认是否能被选举成为董事,但每位
当选董事的得票必须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
上。
(二)如二名或二名以上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且不能同时当选的,股
东会应对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直至选出该次股东会
应当选人数的董事为止。
(三)如得票数达到出席股东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的
董事候选人少于应当选人数的,则应对其他董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第二轮
选举仍不能选出当选者的,公司应在下次股东会上对缺额董事进行重新选举;若
因此导致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的,
则应在该次股东会结束后二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会对缺额董事进行选举。
第十九条 出席股东表决完毕后,由股东会计票人员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候选人得票总数情况,按上述方式确定当选董事;并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
当选的董事名单。选举董事提案获得股东会通过的,新任董事在股东会结束后立
即就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上述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文件的规定
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
“以内”,含本数;
“过”、
“低于”、
“多于”,
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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