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华通: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36:06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的信息申报
与披露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劵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哈焊
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
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
理。
  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公司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
方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章 股份买卖禁止及限制性行为
  第四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本人离职后半年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
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
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缴纳罚
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三
个月的;
  (七)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
期限内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份: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十五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十五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五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和任期届满后
六个月内,每年度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
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
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股的,可以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违反规定将其
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
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核实相关人员违
规买卖的情况、收益的金额等具体情况,并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
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
的证券。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
融券交易,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
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章 股份变动申报与信息披露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
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
展情况,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
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业绩考核条件或者设定限售期等
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国
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
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向深交所申报
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
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
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两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两个交
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两个交易日内;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前款规定的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
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保证
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自该
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在深交所网站进行公告。
公告内容应当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交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
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持
计划。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深交
所的规定;
  (三)不存在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深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前款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已披露减持计划但尚未披露减持计划完成公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
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
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
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
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
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第十八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
进展公告。
  第十九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
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的股份变动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四章 账户及股份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总数
为基数,计算当年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的股份
当年可转让百分之二十五,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
数。
  因公司年内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
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
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拟分配股份的,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配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
方在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各自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并应当持续共
同遵守本办法关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
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给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并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
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换公司债券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在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百分之七
十五自动锁定;新增的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二十六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
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
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
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
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买卖公司
股票的,除非当事人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规则的交
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
以通过以下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一) 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警告、通报批评,建议董事会、股东会或者职
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二) 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五条规定,在禁止买卖公司股
票期间内买卖公司股票的,公司将视情节轻重给予本条第一款的处分,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 对于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董事会将收回其
所得权益,并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四) 给公司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要求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五) 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无论是否是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
处理情况均应当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管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规则与上述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以上述文件的规
定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哈焊华通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较差,营收成长性一般,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