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焊华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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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确保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性和连续性,维护
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哈焊所华
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任期届满、辞职、被解
除职务或其他原因离职的情形。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要求;
  (二)公开透明原则: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
相关信息;
  (三)平稳过渡原则:确保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不影响公司正常经
营和治理结构的稳定性;
  (四)保护股东权益原则: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程序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包含任期届满未连任、主动辞职、
被解除职务以及其他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职,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辞职应当向公司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中应说明辞职原因,公
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职生效。
     第六条 如存在下列情形,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职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
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职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
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
人士。
     第七条 公司应在收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报告后两个交易日 内披露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相关情况,并说明原因及影响。涉及独立董事辞职
的,需说明是否对公司治理及独立性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
补选,确保董事会、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
八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的,公司应当依法解除其职
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公司职工代表大会可
以解任职工代表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
人员,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第九条 公司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
的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
否补偿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三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后二个交易日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职时间等个人
信息。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于正式离职五日内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
手续,完成工作交接,包括但不限于未完结事项的说明、处理建议、分管业务
文件、财务资料、以及其他物品等的移交。交接过程由董事会秘书监交,交接
记录存档备查。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
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完毕承诺的具
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后续履行计划,公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承诺。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不得利用原职务影响干扰公司
正常经营,或损害公司、股东利益。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股东承
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公司章程》规定的合理期限
内仍然有效。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担的责任,
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
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到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承担的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
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职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
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因执行职务而应承
担的责任,不因离职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六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
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违反《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本制度的相关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
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涉及违法犯罪的将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管理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
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九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公司股
份;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
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遵守以下规定:
过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
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不超过一千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该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
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二十一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持股变动情况由公司董事、会秘书
负责监督,如有需要及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深
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
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哈焊所华通(常州)焊业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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