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节 总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中冶美利云产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节 人员构成 第二节 人员构成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 提名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主任委员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主任 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委员会主任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 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 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主
任委员职责。 任委员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证券与法律事务部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证券投资部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
材料,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三节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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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以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五节 会议的召开与通知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7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定期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七日(不包括开会当日)
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 5 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议 发出会议通知,临时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前五日(不包括开会当日)发出会
通知。 议通知。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
式发出会议通知。 式发出会议通知。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通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传真、电子邮件、电话及专人送达等方式
知各位委员。 通知各位委员。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2 日内未接 采用电子邮件、电话等快捷通知方式时,若自发出通知之日起两日内未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到书面异议,则视为被通知人己收到会议通知。
第六节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六节 议事与表决程序
新增 第二十四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
容:
(一)委托人姓名;
(二)被委托人姓名;
(三)代理委托事项;
(四)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赞成、反对、弃权);
(五)授权委托的期限;
(六)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五条 证券与法律事务部工作人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 第二十六条 证券投资部工作人员可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公司非委员董
员董事受邀可以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 事受邀可以列席会议;提名委员会如认为必要,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
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 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提名委员会委员对议案
议案没有表决权。 没有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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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席会 第三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方式召开的,应作书面会议记录,出
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要求 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委员有权
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事务部或公司档案馆保存。在公 提名委员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投资部或公司档案馆保存。在公
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为十年。
第七节 附 则 第七节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 第三十四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长、董事(包括
事(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法律顾问。 责人(财务总监或总会计师)、总工程师和总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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