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
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
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
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4 号——创业板行业信
司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息披露》
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
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
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
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
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
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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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
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
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
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
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有关法律、法规及《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
规、部门规章、
《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拟披露的信息登
记后,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上公告信息。未公开
披露的信息为未公开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
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交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
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
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
易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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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
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
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
范性文件、
《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
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
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
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
会和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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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十条 公司应当根据及时性原则进行信息披露,不得延迟披露,不得有意选
择披露时点强化或淡化信息披露效果,造成实际上的不公平。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和
格式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
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二条 公司除应当按照强制信息披露要求披露信息外,有义务及时披露所
有可能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性影响的信息,并保证所有股东有平
等的机会获得信息。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公司应保证使用者能够通过经济、
便捷的方式(如互联网)获得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二)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而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
大遗漏。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
完整而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应当将以上内容作为重要提示在公告中陈述。
第十六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况,认为无法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的,可以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提出豁免披露申请,经批准的,可以免予披露相关信息: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的利益,且该信息的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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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否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涉及的信息关系到国家利益、国家安全或者该信息的披露会遭致公司违
反国家有关部门保密的规定;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
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进行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九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定期
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
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二十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
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一)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宜,根据有关规
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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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
早于上一年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
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二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
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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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
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
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
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
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审计委员会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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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
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七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
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
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10.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
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
据,预计无法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
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及时披露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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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快报。
第二十九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
应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三十条 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依中国
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包括但不限于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公告;收购、出售资产公告、
关联交易公告、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以及公司合并、分立公告及其他重大事件公
告。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三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
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实时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
响;
(四)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
责任;
(五)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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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
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
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
罚;公司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
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回购股份、
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
强制过户风险;
(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
(十八)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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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
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
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
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
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
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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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也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存在或正在筹划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
等,应当遵循分阶段披露的原则,履行以下信息披露义务:
(一)在该事件尚未披露前,董事和有关当事人应当确保有关信息的绝对保密;
如果该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
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二)公司就上述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一旦签署意向书或协议,无论意向书
或协议是否有附加文件或附加期限,公司应当立即予以披露。
上述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或者解除、终止,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说明
协议变更、中止或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上述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的,或者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被有关部门
否决的,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三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
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和会议纪要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公司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的,公司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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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供该会议记录。
公司董事会决议涉及需要经股东会表决的事项和有关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
易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必须公告。其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事项,也应当公
告。
第三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根据公司章程以公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
东会通知;并在股东会结束当日,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见
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披露股东会决议公告。
第四十条 股东会决议公告应当写明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所持股份及占公司
有表决权总股本的比例,以及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及表决统计结果。对股东提案做
出决议的,应当列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四十一条 公司拟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
财、与关联方交易等状况时,当交易金额达到《公司章程》董事会权限时,经董事
会批准后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四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
与关联方交易的公告遵照《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
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公司发生重大诉讼、仲裁事项,重大担保事项,应按照规定予以披露。
第四十四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
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
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四十五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
于本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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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
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上市公司是
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
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独立董事行使其特别职权时,如不能正常行使,公司应将有关情
况予以披露。
公司提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
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四十七条 如独立董事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则公司应当将
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
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
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
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审核与披露程序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披露信息前应严格履行以下审查程序:
(一)提供信息的部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二)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第四十九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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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
过董事会秘书向有关部门咨询。
第五十条 公司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董事会秘书应当
定期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人员开展信息披露制
度方面的相关培训,将信息披露制度方面的相关内容通报给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
持股 5%以上的股东。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责任划分
第五十一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各信息相关方的责任和义务:
(一)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
(二)股东对其已完成或正在进行的涉及本公司股权变动及质押等事项负有保
证信息传递的义务,未履行该义务时应承担有关责任;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
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四)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或其他法律法
规的有关规定,对任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董事应当了解
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
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
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情况;
(五)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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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
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七)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地传递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各类信息,
并严格按照本制度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如有违反,公司董事会将追究各部
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信息披露工作,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
项,具体包括:
(一)准备和提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
(二)汇集上市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筹备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报
告和文件;
(三)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访、
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
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
(四)促使公司及时、合法、真实和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五)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信
息披露所要求的资料和信息。公司做出重大决定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角度征询董
事会秘书的意见,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
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六)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促使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及相关
知情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严格执行《内幕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的信息不得对外发布。内幕信息泄露时,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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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履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十三条 证券及投资部是负责管理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档案的职能部
门,董事会秘书是第一负责人。
第五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
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
由公司证券及投资部负责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五条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及公告由证券及投资部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五十六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后提供;涉
及查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及各部门、分公司和
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资料等,经董事会
秘书核实身份、董事长批准后提供(证券监管部门要求的,董事会秘书必须及时按
要求提供)
。
第七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
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第五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之前,将信息知情者
控制在最小范围之内。
第五十九条 公司应对公司内刊、网站、宣传性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
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信息。
第六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
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未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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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待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
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待披露的事项的基本情况
予以披露。
第八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六十二条 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
制度及公司保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六十三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设立审计部门并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
公司财务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
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期向董事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与外部审计的沟通及对
其的监督核查、对内部审计的监管、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评价与完善等。
第九章 信息的发布流程以及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
第六十五条 公司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以下流程:
(一)证券及投资部制作信息披露文件;
(二)董事会秘书对信息披露文件进行合规性审核并提交董事长(或董事长授
权总裁)审定、签发;
(三)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文件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登记;
(四)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五)董事会秘书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六)证券及投资部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进行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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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六条 证券及投资部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档案及公告,按照本制度的
规定进行归档保存。
第十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
信息沟通制度
第六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活动负责人,未经董事会或董事会
秘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社会公众投资
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变更应及时进行公
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
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
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
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
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第六十八条 证券及投资部负责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的建立、健全、保管等工
作, 档案文件内容至少记载投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及相关
建议、意见等。
第六十九条 投资者、分析师、证券服务机构人员、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
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前,实行预约制度,由公司证券及投资部统筹安排,并指派
两人或两人以上陪同、接待,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并由专人回答问题、记
录沟通内容,并应当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
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不得提供内
幕信息,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业绩说明会应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进
行,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并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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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中介
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报告,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构、商
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公告
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十一章 涉及公司部门及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
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七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负责人为本
部门、本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应指派专人负责本部门、
本公司的相关信息披露文件、资料的管理,并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本
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七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司应当依照本制度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
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
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及投资部向各部门、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
全资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门和分公司和各控股子公司(含全资子公司)
应当按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并积极给予配合。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第七十四条 由于本制度所涉及的信息披露相关当事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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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
职务的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五条 由于有关人员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对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修订权及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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