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问责制度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内部问责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
理结构,健全公司内部约束和责任追究机制,促进公司管理层恪尽职守,提高公
司的决策水平和经营管理水平,建设公司务实、高效、廉洁的管理团队,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
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的相关规定,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必须按照《公司法》
《证券法》
《上市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加强和完善公司内部
控制体系的建设,以保证公司规范运作。
第三条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是指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所管辖的部
门以及其工作职责范围以内,因其故意、过失或者不作为,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
和影响公司发展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四条 公司内部问责制度的问责对象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即被问
责人)。
第五条 本制度坚持以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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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问责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涉及的问责范围如下:
会、董事会,不执行公司董事会会议决议的;
任务,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要工作目标、工作任务不能完成,影响公司整体工作计划的;
的;
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对其下属部门或者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
弊等行为包庇、袒护、纵容的;
其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处罚的;
安全造成重大损失的;
职、失职行为的;
括内幕交易、短线交易以及买卖之前未进行书面报备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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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问责的形式以及种类
第七条 问责的种类
第八条 依照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第七条中的责任问
责追究方式可以单独或者合并执行。
第九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全资子公司负责人出现问责范围内的事项时,
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以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视情节轻重由公司总裁
办公会议、公司董事会、公司审计委员会按照相关权限具体确定。
第十条 因故意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被问责人承担全部经济责任。
第十一条 因过失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按照一定比例承担经
济责任。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可以从轻或者免予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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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只追究上级领导的责任。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公司应从严或者加重处罚: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四条 涉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送交国家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对公司董事的问责,由公司董事长提出;对公司董事长的问责,
由二分之一以上的公司独立董事联名提出;对公司总裁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的问
责,由公司总裁提出;对公司总裁的问责,由公司董事长提出。
第十六条 根据《公司章程》规定需要罢免由公司股东会选举的董事的,应
该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并且批准;需要罢免职工董事(如有)的,应该提交公司
职工代表大会批准。
第十七条 被问责人出现过失以后,公司要责成其做出书面报告,说明产生
过失的原因以及今后在工作中避免再次发生类似过失的计划和措施,以防范类似
问题的出现。
第十八条 被问责人应当配合调查,并且提供真实情况;被问责人不得以任
何方式阻碍、干涉调查,也不得以任何方式打击报复检举、举报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 公司在问责程序中要充分保证被问责人的申辩和申诉权,在公司
问责决定做出以后,被问责人享有申诉的权利。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公司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中凡涉及问责方式的均参照本制度执行;
凡与本制度相违的,以本制度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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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 公司中层管理人员、一般管理人员、全资子公司管理人员的问
责参照本制度执行,由公司总裁负责。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为准,并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