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通控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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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以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
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以及《吴通控股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
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四条规定
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买卖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管理。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
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
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以及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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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职时间等):
日内;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深交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
司股份按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五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申报信息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
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以后,深交所将
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登
记结算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
以锁定。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
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新增
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登记结算
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合并账户以前,登记结算公司按照相关规定对每个
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按照登记结算公司的要求,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
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且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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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
期等限制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者行权等手续时,应向深交所申请
并由登记结算公司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
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
且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
网站进行公告。公告内容包括: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董事会拒不申报或者披露的,深交所将在
其指定网站公开披露以上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
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将其持有的本公司
股票在买入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以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
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且及时披露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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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买入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以后 6 个月内又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时点起算 6 个月内又买入的。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导致其所持公司股份减少的,股
份的过出方和过入方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中
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股份变动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
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深交所报告并披露减
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的规定;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
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
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深交所集中竞价
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
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
区间等。
  第十五条   每年第一个交易日,登记结算公司以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
上年最后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其名下的在深交所上市的股份为基数,按 25%计算其
本年度可转让股份法定额度;同时,登记结算公司对该人员所持的在本年度可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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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股份额度内的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进行解锁。
  当计算可解锁额度出现小数时,按四舍五入取整数位;当其账户持有本公司
股份余额不足 1000 股时,其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即为其持有公司股份数。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
的,对本年度可转让股份额度做相应变更;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一年度
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
后六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
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按 75%自动锁定;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
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以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
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限售。解除限售以后,登记结算公司自动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名下可转让股份剩余额度内的股份进行解锁,其余股份自动锁定。
  第十九条   在锁定期间,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
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半年内
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因公司进行权益分派等导致上述人员直接持有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化的,仍应
遵守上述规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委托公司
向深交所申报离任信息并办理股份加锁解锁事宜。
  第二十二条   自公司向深交所申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信息之日起,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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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人员所持股份将按照《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
管理规则》的规定予以锁定。
  自离职人员的离职信息申报之日起六个月内,离职人员增持本公司股份也将
予以锁定。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在申报离职以后锁定期期满,并且解除限
售的条件满足,上述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锁定。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前述人员的配偶在下列期间不
得买卖本公司股票:
自原公告日前 15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公司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
或者其他组织。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除非相关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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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公司提供充分证据,使得公司确信,有关违反本制度的交易行为并非当事人真
实意思的表示(如证券账户被他人非法冒用等情形),公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包
括但不限于)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公司股东会或者公司职工代表大会予以撤换等形式的处分;
  第二十六条   无论是否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公司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以及
处理情况均予以完整的记录;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证券监督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
露的,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监督机构报告或者公开披露。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
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
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并且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和修订权归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吴通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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