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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
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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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
法律意见书
致: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英搏尔”“发行人”或
“公司”)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
法》(以下简称《可转债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有关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珠海
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以下简
称“本次赎回”)的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
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
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
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
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料和陈述,并且有关书面材料及陈述均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所提供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
范性文件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
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
法律发表法律意见;
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
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并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赎回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
根据监管机关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相关内容,但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
或曲解;
途。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正 文
一、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及上市情况
(一)发行人的批准和授权
公司符合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
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与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相关的议案。
(二)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
确认发行人符合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意珠海英搏尔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注册的批
复》,批复同意发行人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注册申请,自同意注册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效。
(三)发行和上市情况
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结果公告》,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规模
为 81,715.97 万元,每张面值 100 元,共计 8,171,597 张,按面值发行。
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发行人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于
“123249”,存续期限为 2024 年 10 月 24 日至 2030 年 10 月 23 日,转股期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已依法完成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和上市。
二、本次赎回的条件
(一)“英搏转债”的赎回条件
根据《募集说明书》,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有条件赎回条款”
如下:
“在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转股期内,当下述情形的任意一种出现时,公司董事
会有权决定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或部分未转股的可转
债:
①在本次发行可转债的转股期内,如果公司 A 股股票连续三十个交易日中
至少有十五个交易日的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的 130%(含 130%);
②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未转股余额不足 3,000 万元时。
当期应计利息的计算公式为:IA=B×i×t/365
其中,IA 指当期应计利息;B 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持有的可转债票
面总金额;i 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t 指计息天数,即从上一个付息日起至本计
息年度赎回日止的实际日历天数(算头不算尾)。
若在前述三十个交易日内发生过转股价格调整的情形,则在调整前的交易日
按调整前的转股价格和收盘价格计算,调整后的交易日按调整后的转股价格和收
盘价格计算。”
(二)“英搏转债”已满足赎回条件
根据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显示的发行人股价,自 2025 年
易日收盘价格不低于当期转股价格 17.34 元/股的 130%(即 22.54 元/股),满足
《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赎回条件。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股价已满足《募集说明书》中明确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赎回条件,发行人行使赎回权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
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赎回的信息披露和审议程序
搏转债”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提示性公告》。
提前赎回“英搏转债”的议案》,同意发行人行使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提前赎回权
利,按照债券面值加当期应计利息的价格赎回全部未转股的“英搏转债”。
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本次赎回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完成内
部审议,符合《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英搏转债”本次赎回已满足《募集说明书》中
明确的相关条件,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信息披露义务并完成内部审议,本次赎回
符合《可转债管理办法》《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无正文,为《北京市竞天公诚(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珠海英搏尔电气股
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提前赎回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署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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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鹏飞 刘云梦
侯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