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2025年12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全
资或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
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不包括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
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超过董事会权限的须
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7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提供资助的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50%的控股子
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
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
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
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
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
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回避表决情形的,
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予以回避表决。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
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
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2/3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
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
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
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
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
公司的关联法人。
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管理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
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提出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需求的部门负责做好财务资助
对象的资产状况、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风险调
查、评估工作。
第十条 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由财务部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手续,并负责做好对被资助对象的后续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若财务资
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间到期后未能及时清偿,或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破
产等严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公司财务部应及时制定补救措施,并将相关情
况上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一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
章程》及本制度的有关规定申请、审批和管理财务资助事项。违反本制度提供
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公司应对有关责任人员处以警告处
罚,并可以解除其职务,追究其赔偿责任。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三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当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的两个交易日内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
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
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
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
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
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依据实际情况变化需要修改时,须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