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景峰: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规则(2025年12月修订)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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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规则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
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
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实施规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裁、副总裁、财务总
监、董事会秘书及由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两名为独立董事。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
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四)拟订高级管理人员等关键后备人才的培养计划;
  (五)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
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
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本公司外部广泛
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取得被提名人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
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可根据实际需要召开会议,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
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提名委员会会议于召开三日
前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
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因故不
能出席会议的委员须委托其他委员代为投票表决,但相关责任仍由委托委员承担。
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
讯表决的方式。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
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
  第十六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
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执行;本规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
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解释权归本公司董事会。
                       湖南景峰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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