炬华科技: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3 00:19: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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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
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
公司的规范运作,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
要求,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
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
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
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五条   独立董事最多在 3 家境内上市公司(含本公司、京深沪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
的职责。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要有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中至
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与考核、审计、提名等专门委
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中
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备丰富的会计专业
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
博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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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
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七条   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第八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的资格、条件和要求;
  (二) 具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及本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
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
及规则;
  (四) 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管理、会计、财务或者其他履行独立
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
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前款第(一)项规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资
格、条件和要求的相关规定主要包括: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三)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中共中央纪委《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
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
问题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六)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
的意见》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七)中国人民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制度指引》等
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八)中国证监会《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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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九)中国银保监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
资格管理办法》
      《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
                               《保
险机构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的相关规定(如适用);
  (十)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
  (十一)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等有关独立董事任
职资格、条件和要求的规定。
  第九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配偶的父
母、子女的配偶、子女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
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
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
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
务、法律、咨询、保荐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
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六)与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
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
人员;
  (七)最近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
  (八)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机构认定的不具有独立性的其
他人员。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及第(六)项中的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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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的附属企业,不包括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与
公司不构成关联关系的附属企业。
  重大业务往来,是指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
相关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事项,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重大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董事会。董
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与年度报
告同时披露。
  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
履职并辞去职务。
  第十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独立
董事:
  (一)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
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
限尚未届满;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前述不得被提名为公
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
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因
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
股东会予以撤换,未满十二个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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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
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该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前已任职
的独立董事,其任职时间连续计算。
  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
事管理办法》的要求,参加相关培训并根据相关规定取得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
事资格证书。
  独立董事候选人在公司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
尚未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的,应当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董事培训并取
得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并予以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
时向交易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
《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
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者独立性要求的,交易所可以
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交易
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提
交股东会选举。如已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公司可以依照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
前解除独立董事职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在任期
届满前被解除职务并认为解除职务理由不当的,可以提出异议和理由,公司应
当及时予以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的股东
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公司股东会选举两名以上独
立董事的,选举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
  提名人不得提名与其存在利害关系的人员或者有其他可能影响独立履职
情形的关系密切人员作为独立董事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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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
董事的权利。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六条   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
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
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
表意见。
  被提名人应当就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深圳交易所业务规则有关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的要求作出声明。
  提名人应当就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符合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是否存在影
响其独立性的情形等内容进行审慎核实,并就核实结果作出声明与承诺。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将独立
董事备案的有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独立董事候选
人声明》
   《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报送交易所,并披露相关公告。公司董事
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及提名人应当对公司披露或公示的所有与其相关的信息
进行核对,如发现披露或公示内容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予以
更正。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或独立性要求的,深圳证券交易
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提出异议。
  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
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并应当及时披露深圳证券交易所异议函的内容。如公司已
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公司在召开股东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相关情况是
否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及其具体情形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
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 6 年。独立董事在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
性条件或者任职资格的,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辞去职务,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未提出辞职的,董事会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事实发生后应当立即按规定解除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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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
  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也不委托其他独
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
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第十九条   独立董事在任职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独立董事辞职应向董事
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对任何与其辞职有关或其认为有必要引起公司股东和债
权人注意的情况进行说明。
  公司应当对独立董事辞职的原因及关注事项予以披露。
  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
符合《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
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
之日。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六十日内完成补选。
  第二十条   独立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赋予董事的职权外,公司独立董事还享有以下特别职权:
  (一)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二)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
  (四)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五)对可能损害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六)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独立董事行使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职权应当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过半数
二分之一以上同意。
  独立董事行使第一款所列职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上述职权不能正常
行使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情况和理由。
  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一条 独立董事在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中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履行职责。独立董事应
当亲自出席专门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
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履职中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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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到专门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项,可以依照程序及时提请专门
委员会进行讨论和审议。
  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
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提名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二十二条   独立董事对重大事项出具的发表独立意见的,所发表的意见
应当明确、清晰,且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重大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发表意见的依据,包括所履行的程序、核查的文件、现场检查的内
容等;
  (三)重大事项的合法合规性;
  (四)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公司采取的措
施是否有效;
  (五)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包括同意意见、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
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独立董事应当对出具的独立意见签字确认,
并将上述意见及时报告董事会,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本制度第
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三十一条所列事项,应当经独立董
事专门会议审议。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可以根据需要研究讨论上市公司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由过半数独立董事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召集和
主持;召集人不履职或者不能履职时,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可以自行召集并推
举一名代表主持。
  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召开提供便利和支持。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
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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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做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
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当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召集人
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
席方可举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
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
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
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
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独立董事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不迟于法律、
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会议通知期限提供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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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议资料,并为独立董事提供有效沟通渠道。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召开会议的,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
于专门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发出会议通知,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经全体
独立董事或专门委员会全体委员同意,可免除前述通知期限要求。会议可采用
传真、电子邮件、电话、以专人或邮件送出等方式进行通知。
  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及专门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
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
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由三分之二或以上的独立董事出席方可举行。独立董
事应当亲自出席专门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
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独立董事既不亲自出席
会议,也未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会议。独立董事连
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责,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
日起三十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每一名独立董事有一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通过。公司独立董事专
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与
会独立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和
决议记录进行签字确认。独立董事对会议记录或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
签字时做出书面说明。
  董事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的会议通知、会议决
议和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保存,档案
的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二十八条   独立董事应当向上市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独立董
事年度述职报告最迟应当在上市公司发出年度股东会通知时披露,述职报告应
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全年出席董事会方式、次数及投票情况,出席股东会次数;
  (二)参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工作情况;
  (三)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所列
事项进行审议和行使本制度第二十条第一款所列独立董事特别职权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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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与内部审计部门及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就公司财
务、业务状况进行沟通的重大事项、方式以及结果等情况;
  (五)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交流情况;
  (六)在上市公司现场工作的时间、内容等情况;
  (七)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提供
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在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有关人员应当
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者隐瞒,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
  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
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
  当两名或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一致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
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
纳。
  上市公司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
记录,独立董事的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独立董事应当对会议记录签字
确认。
  独立董事应当制作工作记录,详细记录履行职责的情况。独立董事履行职
责过程中获取的资料、相关会议记录、与上市公司及中介机构工作人员的通讯
记录等,构成工作记录的组成部分。对于工作记录中的重要内容,独立董事可
以要求董事会秘书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应当予以配合。
  独立董事每年在上市公司的现场工作时间应当不少于十五日。
  除按规定出席股东会、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外,独
立董事可以通过定期获取上市公司运营情况等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内部
审计机构负责人和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沟通、实
地考察、与中小股东沟通等多种方式履行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积极参加并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
独立董事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
代为出席。
  独立董事对董事会议案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的,应当说明具体理由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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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所涉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对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
的影响等。上市公司在披露董事会决议时,应当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异议意见,
并在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三十条   独立董事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董事会决策并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对本制度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所列
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之间的潜在重大利益冲
突事项进行监督,促使董事会决策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三)对公司经营发展提供专业、客观的建议,促进提升董事会决策水平;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
等单位或者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
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
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三十一条      下列事项应当经公司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
会审议: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及相关方变更或者豁免承诺的方案;
  (三)被收购上市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作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
  (四)法律法规、深交所、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三十二条      独立董事工作记录及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应当
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公司董事
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定期
通报公司运营情况,必要时可组织独立董事实地考察。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
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公司应及时协助办理公告事宜。
  第三十四条      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
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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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当依法履行董事义务,充分了解公司经营运作情况和董事会议
题内容,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尤其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
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独立董事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
报告:
  (一)被公司免职,本人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二)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立董事辞
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完整或论证不充分,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书面要
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者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或者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向董事会报告
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立董事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六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其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书面记载,深圳证券
交易所可以根据监管需要调阅独立董事的工作档案。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与其承担的职责相适应的津贴。津贴
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本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有利
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第三十八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可以建立独立董
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四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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