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决策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投资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效率,明
确决策责任,确保决策科学,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及各项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运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以及《杭州炬华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
定本管理办法(下称"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获取收益为目的而将货币资金、
实物或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的各种形式投资活动。
本制度所述投资不包括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设立、增资全资子公司的
情形。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的投资活动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
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
股票、债券、基金等;长期投资主要指投资期限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
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
第四条 公司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进行投资的,应按有关法律、法规
办理相应过户手续。
第五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
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
策。
第六条 公司投资活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符合公司的发展战略规划;
(三)投资规模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
发展;
(四)审慎、安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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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坚持科学发展观,科学论证与决策。
第二章 投资决策权限和程序
第七条 公司投资活动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规则》、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董事长为公司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
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第八条 公
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
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五) 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董事长有权决定以下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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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不超过 3,000 万(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
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且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绝对金额不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绝对金额不超过 5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
(四)交易的成交绝对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不超过 3,000 万元且低于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不超过 500 万元且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
润的 10%。
董事长权限以外,且未达到股东会审议权限的,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第九条 若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应当披露交易标的最
近一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审计截止日距审议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六
个月;交易标的为股权以外的非现金资产的,应当提供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
该交易事项的股东会召开日不得超过一年。审计报告和评估报告应当由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证券服务机构出具。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超过董事会决策权限的事项必
须报股东会批准;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若对外投资属关联交易事项,则应按公司关于关联交易事项的决策权
限执行。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
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
公司应当分析证券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
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
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
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在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长决定投资事项以前,公司有关部门应根据
项目情况逐级向总经理、董事长、董事会直至股东会提供拟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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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及相关资料,以便其作出决策。
第三章 投资的实施与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指定董秘办和财务部负责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
险、投资回报等事宜进行专门研究和评估,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如发现投
资项目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提出投资建议的业务部门应配合董
秘办和财务部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评估。
第十五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后,公
司财务部应依据具体执行机构制定的投资项目实施计划、步骤及措施,制定资金配套
计划并合理调配资金,以确保投资项目决策的顺利实施。
第十六条 公司董秘办对公司长期权益性投资进行日常管理,对公司对外投资项
目负有监管的职能。对投资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决议、合同、协议以及对外投资权益证
书等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并建立详细的档案记录。
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应组织审计人员定期对投资项目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内
部审计,并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对公司投资项目进行合规性审查。董事会秘书应严格
按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履行公司重大投资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
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署书面合同,明确
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以实物、股权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关资
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必须在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的框架下制定和完善自身规划。
子公司必须将其拟对外投资事项制作成议案、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分析报告上报公司
总经理,并按照本制度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可以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
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参与和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三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控股公司,公司可以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
的董事长、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并派出相应的经营管理人员,对控股公司的运营、
决策起重要作用。
第二十四条 对外投资派出的人员的人选由总经理办公室提出候选人,经考核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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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五条 派出人员应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
建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由总经理办公室组织对派出的董事、监事进行年度和任期考
核。公司根据考核评价结果给予有关人员相应的奖励或处罚。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应定期了解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投资效益情况,
如出现未按计划投资、未能实现项目预期收益、投资发生损失等情况,公司董事会应
查明原因,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章 投资的收回及转让
第二十八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投资:
(一)依照被投资公司的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或投资目标已实现;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合资或合作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它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二十九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投资:
(一)投资项目已经明显与公司经营方向相背离;
(二)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三)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而急需补充资金时;
(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它情形。
第三十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办理。批准
处置投资的程序、权限与批准实施投资的程序、权限相同。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未明确事项或者本办法有关规定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等
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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