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
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公司、子公
司(含全资子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
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
实现目标、提高经营质量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
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至少应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且召集人应当为会计专业人士。公司董事会成员中
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 公司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审计部,负责日常审计工作的组织实施,
对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
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
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审计部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
和业务能力,同时还应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并具有较丰富的实际
工作经验。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
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
内部审计部的工作,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
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三章 职责和总体要求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监督及评估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审计部的有效运作;审计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
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
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
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部门、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
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
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
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
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
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第十一条 审计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
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
行评价。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
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
息披露事务管理等。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
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为保证审计部履行职责,公司赋予审计部以下主要权限:
(一)可以列席有关经营和管理决策等会议,及时了解经营管理信息,召开
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有义务提供生产经营活动、财务收支、内部控制、
风险管理的相关资料和文件,会计账簿、凭证、财务报表等财务信息资料以及审
计部认为与财务收支及经济活动有关的规章制度、经济合同等文件资料,以保证
审计人员及时掌握信息;
(三)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以
及其他经授权的内部审计工作所必需的举措。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
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
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
的保存时间。
第四章 具体实施
第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
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
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关联交易、提供担保、募集资金使用、重大投资、信息披露等
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
点。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
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前款规定的检查中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审计
委员会应当及时向深圳交易所报告。
第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
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
情况。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
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
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
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
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
的措施。
第二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限授予公司
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
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
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
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
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
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
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是否经独立董事专门会议审议并取得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保
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
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
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
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二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
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
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
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
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
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
适用)。
第二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
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
包括各部门、各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
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
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公司
根据审计部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
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 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 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 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 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 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 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成决议,内
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保荐
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
见。
第二十九条 公司注册会计师在对公司进行年度审计时,应参照有关主管
部门的规定,就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情况出具评价意见。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
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
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所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所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二) 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三)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该事项的意见及所依据的材料;
(四) 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符合条件媒体上披露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违反公司内部审计制度规定,拒绝提供与审计事
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证明材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阻碍检查的,审计部应
当责令其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二条 被审计单位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计结论的,审计部应当责
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董事会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财经法规,造成严重损失浪费行为负有直
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报请公司董事会批准后,
移交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照公司内部有关规定予以处
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
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合肥雪祺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