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
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已
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影响投资者决策的信息,以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
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按规定的程序、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并送
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二章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三条 信息披露基本原则: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
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
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
(五)公司以及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六)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便于理解,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
通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
(七)确保公开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
意见,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为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信息披露报
刊,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指定网站披露。
公司在本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
站,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
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六条 公司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中国证监会湖
北监管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七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内容及标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主要包括:
(一)公司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
(二)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
响的重大事件时,公司依法公开对外发布的临时报告;
(三)公司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标准严格遵循《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
规定。
第十条 定期报告
(一)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以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
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3
个月、前9个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格式及编制规则按中国证监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
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
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
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
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
况。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
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
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
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
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五)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大幅变动的,公司应当按监管部门相关规
定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六)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该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七)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
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第十一条 临时报告
(一)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
生的影响。
本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
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赔偿责任;
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
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无效;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取足额坏账准备;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
被强制过户风险;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
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3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
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
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三)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
义务:
(四)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五)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六)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条第一款中所规定的重大事件,并可能对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八)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
异常交易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
并及时披露。
(九)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
公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
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十)公司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后及时通知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股东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股东会做出解聘、更换会计师事务所决议的,公司应当在披露时说明更换的具体
原因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十二条 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一)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二)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三)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招股说明书
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四)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按照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
并经相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应当加盖公司公章。
(五)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者
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确保引用
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六)本制度有关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七)公司在向特定对象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八)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时,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发行对象
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
“商业秘密”),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情形,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
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具体应参照《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
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可以依法豁免披露。具体应参照《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暂缓
与豁免事项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
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
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
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的事项。
第四章 信息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十六条 在实际信息披露业务中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
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十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组织
相关人员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全体成员
过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作的
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八条 公司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信息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报告董
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督促董事会秘书做
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三)公司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
门、下属公司相关的重大信息;
(四)公司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件在签署
前应当告知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前确认的,应
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
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除上款外其他临时报告的编制、审核、披露程序:
(一)证券事务部根据有关规定及要求,及时汇总各部门、各下属企业提供
的材料,编写信息披露文稿;
(二)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下属企业负责人应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确保信
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三)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长批准后发布。
第二十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
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
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一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对外发布信息的申请、审核、发布流程:
(一)申请:公司发布信息,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以书面形式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自动传真系统或通过深交所网上业务专区提出申请,并按深圳证券交易所
的相关规定提交公告内容及附件。
(二)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员对公司发布且需要事前审核信息的合法
性、合规性进行审核。董事会秘书对审核员提出的问题进行解释,并根据要求对
披露信息内容进行补充完善。
(三)发布:发布信息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
报纸和网站上披露。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
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
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
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
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
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五)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
(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
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
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九)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
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
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上市公
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
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的说明。
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法定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
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事务部专人妥善归
档保管,相关人员应书面承诺保密。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二十六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确实难以保密、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
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事
项筹划和进展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根据本制度的相
关规定需要披露事项时,及时报告证券事务部,由董事会秘书拟定是否需要披露
的初步意见,报董事长审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的职责
第二十八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一)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三)证券事务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负责起草、编
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并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
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四)公司各职能部门主要负责人、各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是提供公司信息披露资料的负责人,对提供的信息披露基础资料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
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
的真实情况。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发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应当将上市公司监管机构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
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证券事务部履行职
责提供便利条件。财务负责人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
作,公司应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在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
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六章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
报告、审议和披露的职责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
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
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一条 董事、董事会责任: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二)公司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所有董事会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三)公司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
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并在年度董事会报告中披露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执行情况。
(四)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五)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中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事
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三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责任:
(一)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
(二)审计委员会应当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
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发现重大缺陷应当及时提出处理建议并督促公司董事会进行改正。
第三十三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
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章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及子公司主要负责人为该部门或公司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和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并指派专人负责信息披露工作,并及时向董事会
秘书和证券事务部报告与本部门或本公司相关的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各部门和子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件时,应在第
一时间内积极主动与董事会秘书沟通,提供相关材料,配合董事会秘书完成相关
公告事宜。
相关资料包括: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股权变化、重大合同、担保、资产出
售、重大投资项目及合作项目进展,以及涉及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信息等情
况。
第三十六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须对其所提供信息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所提供的信息及数据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及子公司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
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咨询。
第三十八条 各部门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中国证监会等
证券监管机构的质询、调查、巡检等各种形式的检查活动,及时提供所需的数据
和信息,该等数据和信息须经主管负责人签字认可。
第三十九条 重大合同,特别是涉及关联交易的合同,相关部门及控股
子公司应在各自权限内履行相应的审批、报告义务。
第八章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报告制度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
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高级
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二)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
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四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
种的两个交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行披露。内容包
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
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 日起算;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项
发生之日或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
(四)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四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数据的及时、真
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
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九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披露和管理制度
第四十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
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
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在董事会审议该制度所述及的重大事项之前不得把该事项
提交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审批。
第四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
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
公司董事会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以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
法定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
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规定
第四十八条 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
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第四十九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相关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五十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
的工作人员,负有保密义务。
前款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应当与公司签署保密协议,约定保密责任。
第五十一条 公司实行保密责任人制度,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为公司保密
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
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人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
各级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应当与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五十二条 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之前,应将知悉该信息的人员控制在最
小范围并严格保密。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不得泄露内部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五十三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深圳证券交
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披露或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公司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
及行政法规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披露或
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十四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
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
露。
第五十五条 公司在聘请有关中介机构时,应签订保密协议,承诺其因特
定的工作关系获得的有关公司的重大信息在正式公开披露前完全保密,不得利用
内幕消息为自己或他人进行内幕交易。以上机构或人员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
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十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辞职或任期届满,其对公司
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
束后的合理期间内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信息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
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为止。
第十一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制度,制定公司
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产,
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定
期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监督情况。
第六十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
信息的真实、准确、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十二章 信息披露档案管理
第六十一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文件及相关资料的存档管理工作由证券
事务部负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二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行信息披
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由证券事务部负责保管,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六十三条 以公司、董事会名义对相关监管部门的正式行文,由证券事
务部负责存档,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三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同
意,公司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五条 公司应当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包括但不限于投
资者关系活动的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第十四章 监管部门相关文件的内部报告、通报制度
第六十六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应当履行内部报告、通报制度。
第六十七条 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
相关业务规则;
(二)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
(三)监管部门向本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
第六十八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第六十七条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
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
应当督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报。
第十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理措施
第六十九条 由于有关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
影响或损失时,应对该责任人给予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处分,并且可
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部门另有
处分的可以合并处罚。
第七十条 违反本制度擅自披露信息的,公司将对相关的责任人按泄露公司
机密给予处分,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 公司确立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不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或暂缓、豁免披露的原因已经
消除及期限届满,未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的,将对负有直接责任的相关人员和分管
责任人等给予处罚,并且有权视情形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十二条 相关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或者泄露内幕信息涉
嫌违法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
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三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
公司未公开的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
定办理。在监管部门信息披露制度做出修改时,本制度应当依据修改后的信息披
露制度进行修订。
第七十五条 本制度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七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生效。
武汉天喻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第一次修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第二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