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组织、董事行为及操作规
则,充分发挥董事会的作用,督促董事正确履行其权利和义务,
完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
则》)以及《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受股东会的委托,负
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在《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
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董事会应当坚持权责法定、权责透明、权
责统一,把握功能定位,忠实履职尽责,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
策、依法决策水平,维护出资人和企业利益、职工合法权益,推
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战略、提名、薪酬与考核委
员会,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
由董事会另行制定。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处理董事会
日常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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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3名,非独立
董事6名。设董事长1人、职工代表董事1人。董事长由董事会以
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除职工代表董事外,全部董事由股
东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如董事长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1名董事履行
职务。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依照《公司
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
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
会的职权。
第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和规划;
(二)制订公司年度投资计划及年度融资计划;
(三)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四)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五)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六)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者其他
证券及上市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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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九)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
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
赠等事项;
(十)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
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经理的提名,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二)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四)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五)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
务所;
(十六)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七)指导、检查和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决定公司内
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建立审计部门向董事会负责的机制,审议
批准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
(十八)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
合规管理;决定公司的风险管理体系、内部控制体系、违规经营
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合规管理体系,对公司风险管理、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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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和法律合规管理制度及其有效实施进行总体监控和评价;
(十九)除需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之外的其他担保事项;
(二十)审议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十万
元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或者公司与关联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三百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交易(公司提供担保除外)。如关联
交易金额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股东会审
议标准的,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十一)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公司章程》或者
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组织制订公司年度审计计划、审核重要审计报告,并
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批准;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公司发生下列除日常经营活动之外的交易事项,达
到本规则规定标准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本条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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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和提供担保
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以较高者为准;
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
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
金额超过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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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
超过100万元;
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
达到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交
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应在董
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未达到上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
董事会可以授权总经理批准上述交易,具体授权范围见公司的
《总经理工作细则》。
(三)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
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
标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
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本项前款规定。
(四)公司发生交易达到本条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交易
对方以非现金资产作为交易对价或者抵偿公司债务的,应当披露
所涉及资产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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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交易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审计基准日或者评估基准日距
审议相关事项的董事会召开日或者相关事项的公告日不得超过
《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时限。
(五)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前后
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
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
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按照本条第(四)项的规定披露
审计报告,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公司发生本条第(一)项规定的购买资产或者出售资
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易事项
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
及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求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
告,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
上通过。
已按照本项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
计算范围。
(七)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
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
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会审议,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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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
公司提供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本项前两款规
定。
(八)公司提供担保,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
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公司提供担保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
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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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总资产的30%;
公司股东会审议前款第5目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九)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
以对每次投资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投资范围、
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计算占净资产的比例,适用
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
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
投资额度。
(十)公司租入或者租出资产的,应当以约定的全部租赁费
用或者租赁收入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十一)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控股子公司的优先购买或
者认缴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
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上市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
比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
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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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的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
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以及实际受让
或者出资金额,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十二)公司发生除委托理财等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累计原则
另有规定的事项外的其他交易时,应当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一类
别交易,按照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条第(二)
项的规定。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条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时,达到本条规定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及披露标准的,
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
有关规定披露,并在公告中说明前期累计未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
及未达到披露标准的交易事项。
公司发生的交易按照本条的规定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
算原则时,达到《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第一节规定的应当提交
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交易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并
在公告中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公司披露
的前述本次交易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符合《股票上市规则》要
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已按照本条第二项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
范围。公司履行董事会审议程序并披露、但未履行股东会审议程
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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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十三)公司发生交易,相关安排涉及未来支付或者收取或
有对价的,应当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本条第(二)
项的规定。
(十四)公司分期实施本条第(一)项规定的各项交易的,
应当以协议约定的全部金额为准,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十五)公司与同一交易对方同时发生本条第(一)项之第
涉及的财务指标中较高者为准,适用本条第(二)项的规定。
(十六)公司发生交易,在期限届满后与原交易对方续签协
议、展期交易的,应当按照本条的规定再次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十七)公司与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
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和
履行相应程序,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购买)出售资产、
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
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
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会批准。
公司具体要求的权限范围以及涉及资金占公司资产的具体
比例等事宜见公司相关制度。
(十九)董事会有权决定的关联交易按《公司章程》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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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关联
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权限执行。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提案与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
应当至少召开4次定期会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过半数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前三项及第五项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
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按照前条规定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除前
条第四项的董事长认为必要时之外,均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
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
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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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董事会办公室应当提前10
日将会议通知以直接送达、传真、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
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会办公会应当提前5日将会议通
知以直接送达、传真、邮件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提交
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列席会议人员。经全体董
事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期限的规定可以免于执行。
第十四条 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事由及议题;
(五)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
要求;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
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
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3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
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3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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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
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事先取
得全体与会董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四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表决、决议
第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但决议公司因本规则规定的第九条第(五)项、第(六)项的情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事项应有2/3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
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
决,实行一人一票。
总经理和董事会秘书未兼任董事的,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
会议主持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通知其他有关人员列席董事会会
议。
第十七条 董事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
席董事会会议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
出席,独立董事不得委托非独立董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
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
人签名或盖章。
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人应当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一事项发
表同意、反对或者弃权的意见。董事不得作出或者接受无表决意
向的委托、全权委托或者授权范围不明确的委托。董事对表决事
项的责任不因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而免除。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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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
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一名董事不得在一次董事会会议上接受超过两名董事的委
托代为出席会议。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
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在审议关
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
总数,非关联董事不得委托关联董事代为出席会议。
董事审议提交董事会决策的事项时,应当充分收集信息,谨
慎判断所议事项是否涉及自身利益、是否属于董事会职权范围、
材料是否充足、表决程序是否合法等。
第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召开和表决可以采用电子通信方式。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董事会审议议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会议主持人应当提请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对各项提
案发表明确的意见。
(二)董事阻碍会议正常进行或者影响其他董事发言的,会
议主持人应当及时制止。
(三)除征得全体与会董事的一致同意外,董事会会议不得
就未包括在会议通知中的提案进行表决。董事接受其他董事委托
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不得代表其他董事对未包括在会议通知
中的提案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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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 董事会重大事项工作程序如下:
(一)对外投资事项工作程序
公司拟投资的项目,董事会委托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拟定公
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项目的投资方案,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
会审议,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批准后由总经理组织实施,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的需在股东会
审议通过后方能实施。
(二)人事任免事项工作程序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
决定聘任和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公司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
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
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
(三)融资信贷、资产抵押及对外担保的工作程序
融资信贷、资产抵押及对外担保预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审议,属于股东会审批权限范围的,提交股东
会审议批准。一经审批后,在融资额度内由公司总经理或总经理
授权公司部门按有关规定程序实施。
权人士在董事会闭会期间签署经董事会批准的融资信贷、资产抵
押及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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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的工作程序
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的具体计划及/或方案;
议,董事长审批或董事会审议并作出决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认真阅读有关会议材料,在充分了解
情况的基础上独立、审慎地发表意见。董事可以在会前向董事会
办公室、会议召集人、高级管理人员、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
所等有关人员和机构了解决策所需要的信息,也可以在会议进行
中向主持人建议请上述人员和机构代表与会解释有关情况。
第二十二条 每项提案经过充分讨论后,主持人应当适时提
请与会董事进行表决。会议表决实行一人一票,以举手表决、记
名投票表决、电子通信表决进行。董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
对和弃权。与会董事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
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董事重新选
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
视为弃权。
第二十三条 现场召开会议的,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统
计结果;其他情况下,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董事会秘书在规定的
表决时限结束后下一工作日之前,通知董事表决结果。董事在会
议主持人宣布表决结果后或者规定的表决时限结束后进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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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其表决情况不予统计。
第二十四条 出现下述情形的,董事应当对有关提案回避表
决:
(一)《公司章程》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的与其有
关联关系的关联交易;
(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等规定董事应当回避的情形;
(三)董事本人认为应当回避的情形;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因董事与会议提案所涉及的企业
有关联关系而须回避的其他情形。
在关联董事回避表决的情况下,有关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形成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
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
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严格按照股东会和《公司章程》的
授权行事,不得越权形成决议。
第二十六条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董事会会议材料不
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
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
第二十七条 现场召开和以视频、电话等方式召开的董事会
会议,可以视需要进行全程录音。董事会秘书负责董事会会议记
录工作并签字。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充分反映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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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对所审议事项提出的意见。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召开的日期、地点、召开方式、召集人姓
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
(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
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
(六)与会董事认为应当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与会董事应当代表其本人和委托其代为出席
会议的董事对会议记录和决议进行签字确认。董事对会议记录或
者决议有不同意见的,可以在签字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
当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也可以发表公开声明。董事既不按前款
规定进行签字确认,又不对其不同意见作出书面说明或者向监管
部门报告、发表公开声明的,视为完全同意会议记录、决议的内
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决议公告事宜,由董事会秘书根据《股
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公告应当包括会议通知发出的时
间和方式、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委托他人出席和缺席
的董事人数和姓名、缺席的理由和受托董事姓名、每项议案的表
决结果以及有关董事反对或者弃权的理由等。重大事项公告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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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制定的公告格式予以披露。在董事会决议对外公开之前,
与会董事和会议列席人员、记录和服务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
密的义务。
第三十条 董事会应将董事会档案存放于公司董事会办公
室保存,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保存期限为10年。如果有关事
项影响超过10年,则相关的记录应继续保留,直至该事项的影响
消失。董事会档案包括会议通知、会议签到表、董事代为出席的
授权委托书、会议材料、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员签字确认的会议
记录、会议决议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如本规则与《公司章程》不一致,以《公司章
程》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中,“以上”“内”“未超过”包括本数,“超
过”“低于”不包括本数。
第三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相悖
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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