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江苏必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会议
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及决议的合法性,充分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江苏必得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
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
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
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
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公司股东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限制或者阻挠中小投资者依法行使投票权,
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
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
撤销;但是,股东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
实质影响的除外。
董事会、股东等相关方对召集人资格、召集程序、提案内容的合法性、股东
会决议效力等事项存在争议的,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人民法院作出
撤销决议等判决或者裁定前,相关方应当执行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及时执行股东会决议,确保公司正常运作。
人民法院对相关事项作出判决或者裁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充分说明影响,并在判
决或者裁定生效后积极配合执行。涉及更正前期事项的,应当及时处理并履行相
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第六条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应
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公司在上述期限
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公司股票挂牌交易的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
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二章 股东会审议事项和股东提案
第七条 股东会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并作出决议:
(一)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六)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
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单独持有或者合并持有公司发行在外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百分之一以上的股东有权提出临时提案。
提案人可以在股东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
当在收到提案后2日内发出股东会补充通知,公告临时提案的内容,并将该临时
提案提交股东会审议。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
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除前款规定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会通知中已列明
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会通知中未列明或者不符合第九条规定的提案,股东会不得进行表决并
作出决议。
第九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董事会应当就股东会所审议的议题向与会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一份包括会议议题、提案、相关背景资料、表决票在内
的文件资料,确保参会人员能了解所审议的内容,并作出准确判断。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
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
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
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
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
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当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作出书面反馈
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求召
开临时股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
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临时股
东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请求。
审计委员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审计委员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会通知的,视为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
持股东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
召集和主持。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会的,应当书面通知董事会,
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审计委员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会通知及股东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
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对于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董事会未提供股东名册的,召集人可以持召集股东会通知的相关公告,向证
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获取。召集人所获取的股东名册不得用于除召开股东会以外
的其他用途。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会议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年度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会议召开二十日以前以公告
方式通知公司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会议召开当日不计算在内。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
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他方
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
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下午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9:30,其结
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3:00。
董事会应当将会议讨论事项的有关资料文件随通知送达各股东。
第二十条 股权登记日由董事会决定,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股东有权参加股
东会,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7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不得变更。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列出本次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并将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充分披露。需要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涉及的事
项的,所披露提案内容应当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入“其他事项”但未明确具体内容的,不能作为股东会审议提案进行表决。
第二十二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得延期或取消,股
东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
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四章 股东与召集人资格
第二十三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的,只能委托一人为限。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
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
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任的代理人签署。
第二十四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股
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
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合伙企业股东应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
议。执行事务合伙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执行事务合
伙人资格的有效证明;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合伙企业
股东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依法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
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
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授权委托书
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第二十五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
容:
(一) 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持有公司股份的类别和数量;
(二) 代理人姓名或者名称;
(三) 股东的具体指示,包括对列入股东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
反对或者弃权票的指示等;
(四) 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 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
章。
第二十六条 出席股东会会议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
为其出席本次会议的资格无效:
(一)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存在伪造、过期、涂改、身份证号码
位数不正确等不符合《居民身份证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
(二)委托人或出席会议人员提交的身份证资料无法辨认的;
(三)同一股东委托多人出席会议的;
(四)传真登记所传委托书签字样本与实际出席会议时提交的委托书签字样
本明显不一致的;
(五)授权委托书没有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
(六)委托人或代表其出席会议的人员提交的相关凭证有其他明显违反法律、
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
第二十七条 因委托人授权不明或其代理人提交的证明委托人合法身份、委
托关系等相关凭证不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致使其或代理人出席
会议资格被认定无效的,由委托人或其代理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
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集
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的一名审计
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席
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继续开
会。
第五章 会议登记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
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
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三十条 召集人和律师应当依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供的股东名册共同对
股东资格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
在会议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
数之前,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三十一条 已登记的股东应出示本人身份证件,并在签到簿上签字。
未登记的股东,经审核符合股东会通知规定的条件的股东在签到簿上签字后
可以参加股东会会议,但大会不保证提供文件及席位。
第六章 股东会的议事程序
第三十二条 股东会召开前,会议主持人应首先宣布出席股东和股东代理人
的人数及其持有的股份数额。
第三十三条 股东会在会议主持人的主持下,按列入议程的议题和提案逐项
进行。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内容,主持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报告、集中审议、
集中表决的方式,也可对比较复杂的议题采取逐项报告,逐项表决的方式,股东
会应该给予每个议题合理的讨论时间。
第三十四条 在年度股东会上,董事会应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向股东会作出
报告并公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作出述职报告。
第三十五条 独立董事应当每年对独立性情况进行自查,并将自查情况提交
董事会。董事会应当每年对在任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情况进行评估并出具专项意见,
与年度报告同时披露。
第三十六条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在审议议题时,应简明扼要阐明观点,对报
告人没有说明而影响其判断和表决的问题可提出质询,要求报告人作出解释和说
明。
第三十七条 除涉及公司商业秘密以及尚未对外披露的重大信息不能在股东
会上公开外,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质询和建议作出答复或说明。
第三十八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或代理人可以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要求发
言的股东按下列方式办理:
(一)要求在股东会上发言的股东,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五天向公司董事会
秘书登记;
(二)登记发言者以先登记者先发言为原则;股东会开会前要求发言的,应
先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名,须经主持人许可;股东临时要求发言应先举手示意,
经主持人许可并在登记者发言之后,即席或到指定发言席发言;
(三)有多名股东临时要求发言时,先举手者先发言。不能确定先后时,由
大会主持人指定发言者。
股东发言时间的长短和次数由主持人根据具体情况在发言前宣布。股东违反
前述规定的发言,主持人可以拒绝或制止。股东会股东发言可以限制时间,但不
得限制人数。
第三十九条 股东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表
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会决议的公告应当
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有关联关系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如下:
(一)股东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之前,公司应当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并参考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确定关联股东的范围。关联股东或其授权
代表可以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依照大会程序向到会股东阐明其观点,但在投票表
决时应当回避表决。
(二)股东会决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主动回避,不参与投票
表决;关联股东未主动回避表决,参加会议的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关联股东回避表
决。关联股东回避后,由其他股东根据其所持表决权进行表决,并依据《公司章
程》之规定通过相应的决议;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由股东会主持人通知,
并载入会议记录。
(三)股东会对关联交易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方为有效。但是,该关联交易事项涉及《公司章程》规
定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事项时,股东会决议必须经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条 股东会对列入议程的事项采用现场和网络投票表决通过的形式,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
享有一票表决权。投票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表决。
第四十一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的提案,应当根据公司章程
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第四十二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会将对所有提案应当逐项表决。对同一
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原
因导致股东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予表决。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审议提案时,不会对提案进行修改,若变更,则应当被
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会上进行表决。
第四十四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四十五条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一:
同意、反对或弃权。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
制股票的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或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四十六条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
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共同负责计票、监票,并
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七章 股东会决议
第四十七条 股东会各项决议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出
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
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
第四十八条 股东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股东会作出普通决议,
应当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股东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
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四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
外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公司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
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保证股东会在合理的工作时间内连续举行,直至形
成最终决议。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异常原因导致股东会不能正常召开或未能作出任
何决议的,董事会有义务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复召开股东会。
第五十二条 会议主持人根据表决结果决定股东会的决议是否通过,并应当
在会上宣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
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点算;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
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人应当即时点票。
第八章 股东会纪律
第五十三条 参加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应于开会前入场,中途退场者,应经
大会主持人许可。股东对表决结果和会议记录无异议后,主持人方可宣布散会。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股东会的严肃性和正常秩序,
除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董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聘请的律
师及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公司有权依法拒绝其他人士入场,对于干扰股东会
秩序、寻衅闹事和侵犯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并
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五条 审议提案时,只有股东或代理人有发言权,其他与会人员不得
提问和发言。
第五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
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九章 股东会记录
第五十七条 股东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律师及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公司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五十八条 出席会议的董事、董事会秘书、召集人或其代表、会议主持人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会议记录应当
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网络及其它方式表决情况的有效
资料一并保存,保存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十章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
第五十九条 股东会形成的决议,由董事会负责执行,并按决议的内容交由
公司总经理组织有关人员具体实施承办。
第六十条 利润分配方案、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经公司股东会批准后,公司
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后两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或转增)事项。
第六十一条 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由总经理向董事会报告,并由董事会
向下次股东会报告。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在本规则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高于”,都
含本数;“不满”、“以外”、“低于”、“多于”、“超过”、“不足”不含
本数。
第六十四条 董事会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对本议
事规则进行修改并报股东会批准。
第六十五条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则。
第六十六条 本规则由公司董事会制定,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