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公司、投资者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
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等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信息”或“重大事件”)
时,而尚未向投资者公开的重大信息以及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证券监管机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要求所应披露的信息,在规定时间内、通过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
公布,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
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
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
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
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包括潜在
股东);
(五)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工作人员和部门。
第五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为:证券时报及/或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
券报,指定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
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
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
理由。
第八条 公司公告文件应当通过符合条件媒体对外披露。公司公告应当加盖董事会公章
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深圳证券交
易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第九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
露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
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
告。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应当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保
持信息披露的完整性、持续性和一致性,避免选择性信息披露,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
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已披露的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有可能影响投资决策的,应当及时
披露进展公告,直至该事项完全结束。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前款规定披露信息的,在发生类似事件时,应当按照
同一标准予以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前后一致,财务信息应当具有合理的勾稽关系,非财务
信息应当能相互印证,不存在矛盾。如披露的信息与已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
充分披露原因并作出合理解释。
第十三条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
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免模糊、空洞、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
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
应当披露。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公司应当
按照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
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
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七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
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
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充分披露可能对公司核心竞争力、经营活动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不
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公司应当结合所属行业的特点,充分披露与自身业务相关的行业信息和公司的经营性
信息,有针对性披露自身技术、产业、业态、模式等能够反映行业竞争力的信息,便于投
资者合理决策。
第十九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
不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
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
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
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
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
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
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二十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
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扣除
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第二十二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
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
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
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
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
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
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
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
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
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
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
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
产生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证券
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公
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规则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
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
准但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
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
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
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并予以公开澄清。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
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的,公司应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四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与披露
第三十一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报告期结束后,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组织相关人员及时编制定期报
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
(二)审计委员会对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进行事前审核,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
半数通过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将定期报告草案送达董事审阅;
(四)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五)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三十二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 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重大信息后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二) 涉及收购、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件的,公司应当按《公
司章程》及相关规定,分别提请董事会、股东会审批;
(三)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编制信息披露公告初稿,董事会秘书审核公告文稿,涉及财
务信息的还应由财务部门审核。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重大信息的报告、传递、审核、披
露程序:
(一)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根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提交
相关材料并履行报告义务。
(二)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
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和判断,如需要履行披露义务的,应立即组织董事会办公室起草信
息披露文件初稿交董事长审定并向董事会报告;需履行审批程序的,应尽快提交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
(三) 董事会秘书组织将审定或审批的信息披露文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三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
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持股情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主体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三)法院裁决禁止转让其所持股份;
(四)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或者业务重组;
(六)因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或者解散程序;
(七)出现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关传闻,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
能产生较大影响;
(八)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
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
责;
(十)涉嫌犯罪被采取强制措施;
(十一)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
前款规定的事项出现重大进展或者变化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将其知悉的有
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收到公司问询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回复,保证回复内容真
实、准确和完整。
第五章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及其负责人职责
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为信息披露事务第一
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予披露的信息
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报道的真实情况,办理公司信息对
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包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人
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除董事会秘书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遵守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工作部门,在董事会秘书直
接领导下,负责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及相关保密工作。
第二节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十八条 董事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
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负责人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和公司管理层应确保董事会秘
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第三十九条 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发生或
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董事在知悉公司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第四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行
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行调查并提出
处理建议。
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
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章 信息披露文件的保管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是信息披露档案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
息披露档案管理具体事务,负责保管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
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股东会决议和记录、董事会决议和记录、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等资
料原件,保管期限不少于10年。
第四十三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董事会办公室应当予以
妥善保管。
第四十四条 涉及查阅经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经董事会秘书批准,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提供。
第七章 未公开信息的保密
第四十五条 公司的信息在正式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者,应当
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若信息不能保密或事实上已经外泄,公司应当立即通知深圳证券交易所并采取补救措
施,并将该信息向所有投资者迅速传递。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开信息制作有关的公司证券管理人员、财
务会计人员,以及其他可以合法接触到内幕信息的人员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知情
人必须严格遵守本制度和公司关于保密工作的纪律,不得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
第四十七条 公司行政会议、工会(职代会)等大型或重要会议上的报告,参加上级召
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对报告和书面材料内容认真审查;
对涉及应披露信息但尚未在指定报刊披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
起草人员、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公司正常的工作会议,涉及与本制度规定的有关重要
信息,与会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四十八条 公司在讨论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的相关方案过程
中,存在或即将产生可能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重要信息需依法向国有资
产监督管理部门履行报告义务时,对涉及应披露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披露、又无法回避
的,应当限定报告范围,并对相关参与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第四十九条 公司在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
供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应要求对方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
有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公司股票。
第五十条 公司应对以非正式公告方式向外界传达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查和把关,防止
提前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上述非正式公告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现场或网络方式召开的股东会、新闻发布会、
产品推介会;公司或相关个人接受媒体采访;直接或间接向媒体发布新闻稿;公司(含子
公司)网站、内部刊物、网络自媒体;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网络自媒体;以书面或
口头方式与特定投资者沟通;以书面或口头方式与证券分析师沟通;公司其他各种形式的
对外宣传、报告等。
第八章 与投资者、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的信息沟通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统一协调管理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董事会办公室是投
资者关系管理的具体执行部门。
第五十二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
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机构投资者、分析师、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特定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四)公司或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五十三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应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承诺书至
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承诺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
的人员进行沟通或问询;
(二)承诺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
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四)承诺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五)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 公司应认真核查特定对象提供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发现
其中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及时发出澄清公告进
行说明。发现其中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立即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交流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
的传播范围,以使更多投资者及时知悉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公司实施再融资计划过程中(包括非公开发行),向特定个人或机构进行询价、推介
等活动时应特别注意信息披露的公平性,不得通过向其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以吸引其认购
公司证券。
公司在股东会上不得披露、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如果出现向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
公开重大信息情形的,应当将该通报事件与股东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对可能影响股东和其他投资者投资决策的信息应积极进
行自愿性披露,并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不得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接受特定对象采访和调研前,应知会董事会秘
书,董事会秘书应妥善安排采访或调研过程并全程参加。
第九章 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及监督机制
第五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司的财务会计制
度。公司财务信息披露前,应执行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的内部控制制度。
第五十八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负责对公司财务进行内部控制及监督,并对其提供的财务
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有直接责任。董事会及管理层负责检查监督内部控制的
建立和执行情况,保证相关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
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五十九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内部审计部对公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
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十章 子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第六十条 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参照公司
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六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负责人为该部门、该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重
大信息报告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应指定专门人员作为联络人负责信息
披露和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报告与该部门、该公司
相关的重大信息。
第六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各部门、各分/子公司收集相关信息时,各部
门、各分/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应采取书面
形式进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和联络人应对所提供信息的内容负责,保证其真
实、准确、完整。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六十三条 由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
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
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
第六十四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分/子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而未及时报告或报
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露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
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
济处罚。
第六十五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六十六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
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八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深圳光韵达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十二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