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加强对外汇衍生品套期保
值交易业务的管理,健全和完善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管理机制,
确保公司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是指公司为满足正常经
营或业务需要,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套
期保值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大型银行金融机构开展的用于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
率风险的各项业务,包括但不限于远期结售汇、外汇掉期、外汇期权、利率互
换、货币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
控股子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视同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
期保值交易业务,适用本制度。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履行有关决
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通过,公司及下属控股子
公司不得操作该业务。
第二章 操作原则
第四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遵循合法、审慎、安全、
有效的原则,所有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均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
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
非法套利交易。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
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大型银
行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大型银行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
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
(付)款的谨慎预测,合约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付)款的实际需求总额。
同时,针对发生的外币融资,公司参照上述原则,合理安排外汇套期保值的额
度、品种和时间,以保障外汇套期保值的有效性。
第七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
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
第八条 公司须具有与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
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且严格按照审议批准
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额度,控制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第三章 职责范围和审批权限
第九条 本制度规定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职责范围,具体包括:
(一)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计划编制、资金安排、业务操作、账务处理及
日常管理等工作。财务负责人为交易第一责任人。
(二)公司内审部是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监督部门,负责对外
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规范性、内控机制的有效性、信息披露的真实性等方
面进行审计监督。内审部负责人为监督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三)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信息披露部门,
负责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
关要求,协助履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及股东会审批程序,
并实施必要的信息披露。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
和审批机构。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范围内,相关部门可进行外汇衍生品套
期保值业务。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
下: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
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未达到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标准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由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
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
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
审议额度。
第四章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管理和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一)财务部:公司财务部是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负责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负责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计划制订、
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等工作);对拟
进行外汇交易的汇率水平、外汇金额、交割方式及期限等进行分析,在进行分
析比较的基础上,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方案。
(二)内审部:内审部负责审查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审批情况、实
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等,督促财务部及时进行账务处理,并
对账务处理情况进行核实。
(三)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信
息披露部门,负责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督
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审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决策程序的合法合规性、履
行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并实施信息披露
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财务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
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大型银行金融机构
报价信息,提出开展或终止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建议方案。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对财务部提出的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方案
进行审核,并报告董事长,由其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批准的外汇衍生品套期
保值交易业务额度内进行审核。
(三)公司董事会、股东会授权董事长负责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
的具体运作和管理,并负责签署相关协议及文件。
(四)财务部根据审批后的交易业务方案,将相关协议按照公司合同审批
流程提交审核后签署相关合约,业务交易方案审批文件应作为合同审批流程附
件提交。
(五)财务部应对每笔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交易进行登记,检查交易
记录,及时跟踪交易变动状态,妥善安排交割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外汇衍生品
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盈亏情况,定期向财务负责人、总经理、董事长报告情况。
(六)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信息披露要求,经财务负责人审核确认,
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
(七)公司内审部应对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
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情况向董事长、董事会秘书、董事会
报告。
第五章 信息保密及隔离措施
第十三条 参与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所有人员须遵守公司
的保密制度,未经允许不得泄露公司的外汇衍生品交易方案、交易情况、结算
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十四条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
互独立,并由公司内审部负责监督。
第六章 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在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过程中,公司财务部门应
根据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与大型银行金融机构签署的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协议中约定的外汇金额、汇率及交割期间,及时与银
行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当汇率发生剧烈波动时,财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分析,并将有关
信息及时上报公司董事长,董事长经审慎判断后下达操作指令,防止风险进一
步扩大。
第十七条 当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存在重大异常情况,并可
能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应及时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并随时跟踪业
务进展情况;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商讨应对措施,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实
现对风险的有效控制。内审部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能,发现违规情况立即向董事
会报告。
第十八条 内审部对前述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及风险处理程序的实际执行情
况进行监督,如发现未按规定执行的,应及时向董事长报告。
第十九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的必
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
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章 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的信息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应当按照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
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 10%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
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
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
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外汇衍生品套期保值交易业务相关资料,
包括开户文件、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资料,以及计划、交易资料、交割
资料等业务资料。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的,按有
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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