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迈科技: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2:1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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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
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正、公平”
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
关法律、法规和《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应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
实、准确和完整。公司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
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
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保密工作。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涉及对外报道、传送的各式文件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按规定审核同意,方可对
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非公开信息,应严格遵循《上市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
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郑州天迈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界定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相关规
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
  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指定
网站上正式公开发布的事项。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
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
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
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
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二十)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一)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
司内部和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
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
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
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
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
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
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
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
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
编制、决议、披露等各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第九条 公司应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需),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五个交
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公司关
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
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
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
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公司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 公司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及重大事项进程备
忘录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
日起至少保存10年。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
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
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流程:
公室。董事会秘书处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
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人登记表》(见附件),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第十三条 公司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买卖本公司证券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
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信息知情人
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
果报送河南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四章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其他知情人员在公司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应将
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不从事因获
知内幕信息而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公司证券事务代表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四)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
其他与公司或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证券事务代表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
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上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参照《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第十二条等相关规
定执行。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擅
自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泄露、报道、报送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
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也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包括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过程时,应将信息知情
范围控制到最小,及时登记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个人信息,并采取严格的保
密措施,防止利润分配、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泄露。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
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
事会办公室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向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经董
事会办公室备案,并确认已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
诺,并及时进行相关登记。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审议和表决非公开信息议案时,应认真履行职责,关联
方董事应回避表决。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
的,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 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
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批评、
警告、记过、罚款、留用察看、解除劳动合同处分,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
影响公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 非公司内部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公
司将提请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其给与相应处罚;如果给公司造成重大
损失,构成犯罪的,将提出法律诉讼,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
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
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附件:
              天迈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
       公司简称:天迈科技                         公司代码:【 】
       内幕信息事项:
序   内幕信息知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   内幕信息   登记   登记
            身份证号码
号   情人姓名            信息时间   信息地点   信息方式   息内容   所处阶段   时间   人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
     一个内幕信息事项,不同内幕信息事项涉及的知情人档案应分别记录。
     电子邮件等。
     进行详细说明。
     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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