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2025年12月)

来源:证券之星 2025-12-12 22:18:35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管理,保障公司治理稳定性
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
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
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董事(含独立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辞任、任期届满、解任以及其他导致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实际离职等情形。
         第二章 离职情形与生效条件
  第三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辞任。辞任应向公司
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公司收到辞职报告之日辞任生效,并在
两个交易日内披露有关情况。
  第四条   如存在以下情形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
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
              -1-
规定,履行董事职务,但存在相关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
任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
 (二)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
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担任召集人的会计专业人士;
 (三)独立董事辞任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
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
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
 董事提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六十日内完成补选,确保
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构成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第五条   非职工代表董事由股东会选举和更换,职工
代表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任期
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股东会决议通过之日自动离职,职
工代表董事任期届满未获连任的,自相关职工代表大会决议
通过之日自动离职。
  第六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
辞职。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的,自董事会收到辞职报告时生效。
有关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其与公司之间的
劳动合同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为自然人,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2-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
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
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
之日起未逾两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
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
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
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
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
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六)项任一情形的,相关董事、高
             -3-
级管理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解除其
职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制度第七条第
(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项发生之日
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上海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相关董事应当停止履职但未停止履职或应被解除职务但
仍未解除,参加董事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独立董事专门会
议并投票的,其投票无效并不计入出席人数。
  第九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非职工代表董事,决议
作出之日解任生效。董事会可以决议解任高级管理人员,
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公司应
依据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聘任合同的相关约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确定是否补偿
以及补偿的合理数额。
  第十条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时辞
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 移交手续与未结事项处理
  第十一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职生效后五个工
作日内,应向董事会移交其任职期间取得的涉及公司的全
              -4-
部文件、印章、数据资产、未了结事务清单及其他公司要
求移交的文件,移交完成后,离职人员应当与公司授权的
人员共同签署《离职移交确认书》等相关文件。
  第十二条   如离职人员涉及重大投资、关联交易或财
务决策等重大事项的,审计委员会可启动离任审计,并将
审计结果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作出
的公开承诺,无论其离职原因如何,均应继续履行。若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尚未履行完毕公开承诺,离职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离职前提交书面说明,明确未履行
完毕承诺的具体事项、预计完成时间及后续履行计划,公
司在必要时采取相应措施督促离职董事履行承诺。如其未
按前述承诺及方案履行的,公司有权要求其赔偿由此产生
的部分或全部损失。
    第四章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任生效或者任期届
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忠实义务并不当然解除,其保
守公司商业秘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
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决定,视事件
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
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但至少在任期结束后的两年内仍然
              -5-
有效。
  第十五条    离职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全力配合公司
对其履职期间重大事项的后续核查,不得拒绝提供必要证
明文件及说明。
  第十六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不因离职
而免除或者终止。
  第十七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
因其擅自离职而致使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
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
的 2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
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中国
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股份的转让限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十九条    如公司发现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
未履行承诺、移交瑕疵或违反忠实义务等情形的,董事会
应召开会议审议对该等人员的具体追责方案,追偿金额包
              -6-
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预期利益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等。
  第二十条    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追责决定有异
议的,可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司审计委员会申
请复核,复核期间不影响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如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未尽事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如与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的规定相冲突的,以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
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7-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相关股票:
好投资评级:
好价格评级:
证券之星估值分析提示中邮科技行业内竞争力的护城河一般,盈利能力一般,营收成长性较差,综合基本面各维度看,股价偏高。 更多>>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如该文标记为算法生成,算法公示请见 网信算备310104345710301240019号。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