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
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
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
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和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
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
公室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
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
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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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
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
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
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
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
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
息,以及《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
所列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
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
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
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
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
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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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
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
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
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
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
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
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
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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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的 20%;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 10%的重大损失;
(十九)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
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
闭;
(二十)公司筹划重大对外收购或出售资产、重大资
产重组、股权激励或员工持股计划等激励方案、发行证券、
回购股份、募投项目变更等重大事项;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
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上述重大事项以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
规定标准作为参照依据进行判断。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
公开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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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
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
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
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责任
第七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
保密的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不得擅自以任何
形式对外泄露、报道、转送,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
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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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
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严格控制内幕知情人的范围及传递环
节。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
围内,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触到内幕信息。
第九条 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内幕信
息知情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经与其
签署保密协议、发送禁止内幕信息提示函等方式明确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以及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等事
项。
第十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
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
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以
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因工作关系需向单位或个人提供内幕信
息的,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其已经签署《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表》(见附件 1)。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做好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
董事会办公室应组织公司相关人员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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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表》,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
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
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
信息。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做好涉及以下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
涉及公司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
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
构接受委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
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
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
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分阶
段送达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分公司涉及内幕信息的,
在严格按管理决策权限履行报告义务的同时,应当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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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并及时报送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备案。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按照《监管指引》
的规定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
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六条 公司如发生本制度第十五条第(一)项至第
(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
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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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
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
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
员(如有);
(七)前述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自然人的配
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
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
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
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
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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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
按照相关行政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
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
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
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
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
合并、分立、分拆上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见附件 2)。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记载
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
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
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等。
第十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流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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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悉该信息的知情人应在第
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二)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相关人员签订《保密
承诺函》,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表》《重大事项
进程备忘录》(如适用)。
(三)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及时对内幕信息及知
情人进行核实,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和《重大
事项进程备忘录》(如适用)内容真实、准确。
(四)按照有关规定向上海证监局、上海证券交易所进
行报备。
日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应当及时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和《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
人信息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补充完善内幕信
息知情人档案信息并妥善保管相关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
规定进行归档保存,《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和《重大事
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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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公司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者利用内
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公司应进行核实并进行责任追究,并将相关情况和处理结
果在两个工作日内报送上海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擅自泄露相关
信息,或者由于失职导致违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将
视情节轻重,按相关制度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
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三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若擅自披露公
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追究相关方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规章、证券交易所有关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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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并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1.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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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
内幕信息事项(注1):
内幕信息 成为内幕信 知悉内 知悉内 知悉内 获取内 内幕 内幕信 是否尽到告知
登记时 登记
序号 知情人姓 身份证号 息知情人原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幕信息 信息 息所处 保密和禁止内
间 人
名或名称 因 时间 地点 方式 依据 内容 阶段 幕交易义务
注2 注3 注4 注5
公司简称: 公司代码: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1:内幕信息事项应采取一事一报的方式,即每份报备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仅就涉及一项内幕信息,不同内幕信息涉及的知
情人名单应分别报送备案。
注2:填写获取内幕信息的方式,如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注3:填写控股、实际控制人或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求上市公司报送信息的依据,如统计法、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规范性文件、上级部门的规定、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制度性安排或是电子邮件等非正式的要求。应列明该依据的文件名
称、颁布单位以及具体适用的条款。
注4、填写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如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行政审批、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决议等。
注5、如为公司登记,填写公司登记人名字;如为公司汇总,保留所汇总表格中原登记人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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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所涉重大事项简述:
交易阶段 时间 地点 筹划决策 参与机构 商议或决 签名
方式 人员 议内容
公司简称:中邮科技 公司代码:688648
法定代表人签名: 公司盖章:
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应当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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