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提高战略决策的科学性,
健全投资决策机制,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可持续发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
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
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
略委员会(以下简称“战略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ESG)和重大投资等
重大决策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规则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及本规则中涉及的有关
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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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四名董事组成,其中应至少包
括一名独立董事。战略委员会委员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
程》及相关规定对任职资格的要求。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
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
董事长担任,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
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
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
员人数。
第八条 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
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主任委员既不能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
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半数以上委员可选举出一名委员代行主
任委员职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
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由公司董事会予
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独立董事辞职导致公司战略委员会中独立董事人数不符合
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独立董事
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生效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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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辞职独立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
续履行职责。
第十条 经董事长提议并经董事会讨论通过,可对战略委
员会委员进行任期内调整。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可持续发展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
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
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
议;
(六)检查重大战略决策和重大投资项目的执行情况;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对相关
议案进行审议后形成会议决议,并将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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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
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
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公
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战略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三日通知全体委员
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
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至少三分之二的委员出席
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
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委员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
代为出席。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
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
范围内行使委托委员的权利。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
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战略委员会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
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免去其委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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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可采取现场会议和通讯会议的
方式举行。
第十九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
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包括但不限于电话会议、视
频会议和书面通讯表决会等)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聘请中介机构为其
决策提供专业意见,相关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
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
《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委员会会议就会议所议事项进行研究讨论,
委员会委员应依据其自身判断,明确、独立、充分地发表意见;
意见不一致的,其应当在向董事会提交的会议决议中载明。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妥善保管,并
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办法规定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
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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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
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除非有特别
说明,本议事规则所使用的术语与《公司章程》中该等术语的
含义相同。
第二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议事
规则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报公司董事会审议
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由
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议事规则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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