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300964 证券简称:本川智能 公告编号:2025-095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任
期已届满,为顺利完成新一届董事会的换届选举,公司于 2025 年 12 月 12 日召
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和《关于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四届
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公司将按照相关程序进行董事会换届选举,现
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董事会换届选举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
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深圳证券
交易所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由 7 名董事
组成,其中非独立董事 4 名,独立董事 3 名。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资格审查,公司董事会同意提名董晓俊先生、江培来先生、曾玓先生为公司第
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提名刘红明先生、陈文洁女士、陈楚云女士为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上述董事候选人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将
与职工代表大会选举出的 1 名职工代表董事共同组成第四届董事会。上述董事
候选人的简历详见附件。
上述董事候选人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并采用累积
投票制选举。第四届董事会任期自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三
年。
二、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情况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已对上述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进行了审查,
认为上述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要求的任职资格。
上述董事候选人中,拟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独立董事人数未低于公司董事总数
的三分之一,也不存在连任公司独立董事任期超过六年的情形,符合《公司法》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
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陈楚云女士已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刘红明先生、陈文洁女士暂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
的独立董事培训证明,刘红明先生、陈文洁女士已书面承诺参加最近一次独立
董事培训并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独立董事培训证明,其中刘红明先生为
会计专业人士。根据相关规定,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尚需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核无异议后,公司股东会方可进行表决。
三、其他说明
为确保公司董事会的正常运作,在新一届董事会董事就任前,公司第三届
董事会董事仍将继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忠实、勤勉地履行义务与职责。
在公司新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周国雄先生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务,且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周国雄先生直接持有公司 5,413,3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间接持有公司 3.51%的股份。周国雄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在公司新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董事孔和兵先生不再
担任公司董事职务,且继续在公司任职。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孔和兵先生直接
持有公司 15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0.19%。孔和兵先生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
履行的承诺事项。
在公司新一届董事会选举产生后,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夏俊先生和
郭玉先生因任职已满六年,不再担任公司董事及董事会相关专门委员会委员职
务,且不在公司担任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夏俊先生和郭玉先生未持
有公司股份,亦不存在应当履行而未履行的承诺事项。
上述董事离任后,其股份变动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股票上市
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
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
定及本人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或减持等相关承诺。
周国雄先生、孔和兵先生、夏俊先生和郭玉先生在任职董事期间勤勉尽责,
为公司的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公司对其在任职期间为公司及
董事会所做出的贡献表示衷心的感谢!
特此公告。
江苏本川智能电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附件:
一、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硕士研究生学历。1998 年 4 月至 2006 年 5 月,任深圳大冷王运输制冷有限公司
经理;2007 年 3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艾威尔电路(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艾威尔电路”)执行董事、总经理;2012 年 11 月至 2016 年 5 月,任深圳市瀚
徽冷链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2015 年 7 月至今,任香港本川董事;
今,任瑞瀚投资执行事务合伙人;2015 年 9 月至 2016 年 4 月,任南京本川电子
有限公司执行董事;2025 年 7 月至今,任本川鹏芯董事长;2016 年 4 月至今任
公司董事长。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董晓俊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16,527,043 股,占公司
总股本的 21.38%,间接通过瑞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10.70%,为公司的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其他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
易所惩戒,不存在《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
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博士研究生学历。1990 年 1 月至 1997 年 2 月,任广州普林电路有限公司技术工
程师;1997 年 3 月至 2002 年 5 月,于广州快捷线路板有限公司从事生产、工艺
及采购主管工作;2002 年 6 月至 2007 年 5 月,任深圳中富电路有限公司副总经
理;2007 年 7 月至今,任艾威尔电路副总经理;2025 年 7 月至今,任本川鹏芯
董事;2016 年 4 月至今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江培来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2,960,700 股,占公司总
股本的 3.83%,间接通过瑞瀚投资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99%。除此之外,与
其他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
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
存在《规范运作指引》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
行人,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士研究生学历,正高级经济师。2011 年 6 月至 2015 年 2 月,任职于一创摩根投
行部;2015 年 3 月至 2016 年 2 月,任职于瑞信方正企业融资部;2016 年 3 月
至今任欣旺达投资发展部总经理。2017 年 5 月至今任欣旺达董事会秘书、副总
经理,2020 年 9 月至今任欣旺达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曾玓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除此之外,与持有公司 5%
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
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相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不存在《规范运作
指引》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
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
二、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简历
本科学历,南京市第十七届人大代表,2005 年 7 月毕业于河海大学会计学系,
高级会计师。2005 年 7 月至 2010 年 7 月历任创维集团彩电事业本部财务部会计、
财务副科长、财务科长;2010 年 8 月至 2013 年 12 月担任南京创维电器科技有
限公司财务经理;2013 年 12 月至 2020 年 12 月历任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股
改前公司名称:南京创维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财务总监助理、财务
副总监、财务总监;2020 年 12 月至今担任创维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董事会秘书。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刘红明先生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规定。
博士学历,2006 年 12 月毕业于西安交通大学电气工程系,获工学博士学位。
月,担任西安交通大学讲师;2008 年 7 月至 2013 年 12 月担任西安交通大学任
副教授;2014 年 1 月至今,在西安交通大学担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文洁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规定。
硕士研究生学历。2008 年 7 月至 2010 年 2 月,任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
助理;2010 年 2 月至 2015 年 6 月,任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资
深律师;2015 年 7 月至 2016 年 3 月,任广东荣恒律师事务所(已更名为广东海
涵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2016 年 3 月至今,任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
事务所合伙人;2024 年 9 月至今,任深圳市集美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陈楚云女士未持有公司股份,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
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关联关系,未受过中国
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规范运作指引》
第 3.2.3 条、第 3.2.4 条所规定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有关独立董事
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