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06 证券简称:协鑫集成 公告编号:2025-081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鑫集成”或“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5 年度公司向融资机构申请综合授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
保的议案》,同意在 2025 年度公司及子公司拟向融资机构申请总额度不超过人民
币 112 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同时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88.7 亿元的担
保额度,公司子公司为子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3 亿元的担保额度,公司控股
子公司为公司申请不超过人民币 2 亿元的担保额度。上述综合授信以及担保额度
自 2024 年度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公司于 2025 年 5 月 30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及 2025 年 6 月 18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
新增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为公司控股子公司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20,000 万元担保
额度,公司控股子公司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合肥
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40,000 万元担保额度,上述担保额度自
日止失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
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二、担保事项进展情况
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签署《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子公司合肥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合
肥协鑫”)与债权人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签订的一系列业务合同(以下简称“主合
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公司担保债务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
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签署《最高额
保证合同》为子公司合肥协鑫与债权人签署的《授信额度协议》(以下简称“主合
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担保债权的最高本金余额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以下简称“债权人”)签署《保证合
同》,为子公司芜湖协鑫集成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债务人”或“芜湖协
鑫”)与债权人签署的主合同项下的全部主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公司担保的主
债权本金余额最高额为人民币 15,000 万元。
上述担保在已经审议的预计担保额度范围内,公司无需再履行审议程序。
三、被担保方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方1:
南角
伏设备及元器件销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
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
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许可项目: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依法
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708,498.84 807,754.50
总负债 489,145.83 581,905.97
净资产 219,353.01 225,848.53
营业收入 486,427.62 1,025,565.49
营业利润 -6,512.75 5,832.05
净利润 -6,495.52 5,946.17
(以上2024年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二)被担保方2:
伏设备及元器件制造;电池制造;电池零配件生产;电池零配件销售;电池销售;
电子元器件与机电组件设备制造;电子元器件制造;电子专用设备制造;电子专
用材料制造;信息技术咨询服务;数字技术服务;新兴能源技术研发;技术服务、
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
口(除许可业务外,可自主依法经营法律法规非禁止或限制的项目)
项目 2025 年 6 月 30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总资产 252,212.68 262,428.64
总负债 174,431.42 182,415.82
净资产 77,781.26 80,012.82
营业收入 181,314.55 562,367.79
营业利润 -2,949.89 -330.90
净利润 -2,231.55 5.14
(以上2024年度财务数据已经审计,2025年半年度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四、担保协议主要内容
(一)公司与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协议》
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主合同项下存在分期履行债务的,该主合同的保证期间为
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二)公司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
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
用等,也属于被担保债权,其具体金额在其被清偿时确定。
期间为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公司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
裁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控股子
公司之间互保总额度为 990,000 万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
担保总余额为人民币 345,31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 144.90%。
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合肥协鑫提供的担保余额 175,425 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73.61%;公司为子公司芜湖协鑫提供的担保余额 105,336 万元,
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 44.20%。
公司及子公司未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制的下属公司无逾期
对外担保、无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特此公告。
协鑫集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二日